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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

中港互相執行民商事裁決 評論憂滋生更多貪污

中國內地與香港今(29日)起可按規定互相執行民商事裁決,而毋須另行在執行地作出裁決,當中包括部分知識產權案的裁決,包括侵權裁決;另外,破產案亦不包括在上述安排中。港府認為,有關安排可減省當事人重覆訴訟所需的時間和金錢,便利營商和普通市民追討涉及中國的爭議;不過,安排引發港人疑慮,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關鍵是港人和商界對中國司法獨立和香港法院是否敢於對內地說不的信心,更憂慮會打開更闊的貪污途徑,甚至蔓延香港。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展楊萬民(右一)與香港律政司長林定國等兩地律政人員為互認裁決安排給讚。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展楊萬民(右一)與香港律政司長林定國等兩地律政人員為互認裁決安排給讚。 © (直播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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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訂五年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今日起落實生效,而香港則透過《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予以實施。自此,債權人可以用簡單的程序,向本地法院登記在內地或香港法院獲得的裁決,而債務人也可以在時限內向相關法庭申請廢除登記,而申請廢除的理由,如屬中國裁決,則是該裁決未有按例傳召被告人作出丶以欺詐手段獲取;以及不合法律程序等。

根據法例,要求強制在港執行的裁決必須是「民商事」性質,故司法覆核便不包括在內;另外,裁決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或由下級法院作出的不可上訴裁決;但婚姻丶遺產丶破產或債阞重組的案件則不包括在強制執行範圍中。

至於《海牙判決公約》完全排除的知識產權案判決,新例則包括就知識產權的合約爭議和侵權索償所作判決;不過,就侵權案中有關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判決,以及香港有關標準利和短期專利侵權的判決則不包括在內。

高院:九成民商事將可在中港互認或執行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民今早在兩地裁決互認的研討會上指出,條例生效後,加上之前已簽署的九項司法協作,相信九成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可以在兩地互認及執行,對商界和普通民眾在生活中的小事也可得到便利解決。

不過,不少網民近日就上述安排及條例提出疑慮,包括有些人可以將案件安排到內地並透過「關係」讓判決對自己有利。港府負責檢控的律政司司長林家國在同一研討會上不點名回應,指條例已訂明廢除申請的理由,確保無論香港還是內地的判決,到對方法院去申請執行時,有關判決都是在一個公平的環境下拿到的。

然而,律政司和司長連日的澄清仍未能平息坊間憂慮。有不願具名的社會學教授向本台表示,中國的司法獨立能否經受共產黨領導的挑戰,實屬疑問;即使是條例訂明另一方可在香港法院廢除申請登記及理由,香港法院又能否向內地法院說不?

而林定國接受親中傳媒《大公報》訪問時表明,只要判決符合一定條件,比如是某些法庭作出的丶也沒有應該廢除的理由,「我們(港方)就會接受。並不會重新檢視到底為什麽這麽判,或者誰對誰錯」。

評論:內地貪污之風可能蔓延香港

另外,熟悉中港兩地法律事宜的法律界人士向本台指出,強制執行兩地法院安排最大問題是擴闊貪污的威脅。他說,撇除涉及政治的案件,民商事案件透過賄賂得到有利已方裁決的事情確實存在,甚至有案例是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表明,若獲得比低級法院經受賄所作裁決涉及賠償額較低的金額,便可作出有利上訴人的裁決,結果是訴訟雙方均付出巨額金錢,但事件則還原基本步。

他續稱,過往各方計算付出或索取的代價只涉及在內地執行,日後若可在香港執行,金額相信會更大。而更令人憂慮的是,新安排可能會令內地的貪污之風在香港蔓延,屆時,涉事人可能「要兩邊畀錢」,所付出的代價會更重。

他估計,新例下最受影響的,是數千萬元的案件中人,即上中產至富豪下限之間的港人。他解釋,大富豪的案件已屬政治案件,不會以這類貪污手法角力;至於數十萬元的「細案」,在明知可能拿到香港執行的,內地法院亦不會因為「少少錢」便冒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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