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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活

劉曉波與中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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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諾貝爾獎評審委員會10月8日把今年的和平獎授予中國獨立知識分子劉曉波後,中國官方隨即指出,劉曉波是因觸犯中國法律而被中國司法機關判處徒刑的罪犯。與此同時,包括歐盟在內的國際社會則呼籲釋放在2009年底被判十一年有期徒刑的劉曉波。有消息說,在獲得諾貝爾和平獎後,劉曉波在獄中的夥食得到了改善。哪中國司法最終能否網開一面,提前釋放劉曉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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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着這一問題,我們採訪了位於美國的《中國法律文摘網》主編陳小平先生。

RFI:劉曉波因《08憲章》被判刑。請問中國目前的法律,對因言入獄的犯人,在提前釋放或減刑上是否存在明確規定?

陳小平:“法律關於被入罪的人的釋放問題,有一些相應的規定。這些規定,和曉波有關的主要是四個方面。一個是特赦,一個是減刑,一個是假釋,還有一個是保外就醫,或者叫監外執行。如果要討論劉曉波釋放的情況,法律上基本就是跟這四個方面有關係。”

RFI:哪您覺得這種可能性存在嗎?

陳小平:“從法律上講,可能性還是有的。在這四個方面。特赦肯定不適合劉曉波。因為,特設的前提是當事人要認罪。中國歷史上,1949年以後到現在,大概有過七次特赦。都是針對日本戰犯和國民黨戰犯。給這樣一些人改惡從善的機會,從來沒有針對普通老百姓搞過特赦。這樣看也是不可能的。而且,它的要求很嚴格。需要全國人大和共和國主席共同行使這一權力。

另外,就是假釋。這好像對劉曉波也不適應。因為,這要認罪,必須認罪。而且,他被判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必須執行了二分之一。如果要突破這一規定,則需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才可以不受這個限制。因此,假釋對劉曉波也不合適。那麼減刑呢?這只能減少他的刑罰,不能釋放。因此,我們暫時不討論這個問題。那麼,最可能讓他出來的就是“保外就醫”。“保外就醫”是一個非常非常有彈性的規定。很多人就是依照這個模式出來的。“

RFI:您剛剛提到很多人就是通過“保外就醫”出來的。劉曉波情況比較特殊,是否也存在“判決先例”呢?

陳小平:“這麼多年來,中國政府和西方在人權外交上的一個主要工具,就是運用“保外就醫”的手段,來提前釋放一些西方認為的重要異議人士。之前,大概可以列出十個這樣出來的人。沒有發現用另外的模式釋放這些人。如果嚴格的按照法律來講,“保外就醫”有很多嚴格的條件。例如,必須服刑了三分之一,必須有規定疾病等等... ...

但是,在執行上並不那麼嚴格。比如,有些人沒有坐滿刑期的三分之一就被釋放了,有些人一再要求釋放,但也沒有獲得釋放。比如,胡佳呼籲很高,疾病也很嚴重,但沒有被釋放。劉曉波目前被診斷出患有慢性肝炎。如果比較原來的先例,徐文立患的也是慢性肝炎,徐文立也被放出來了。根據《出入境管理法》,正在服刑的人是不能夠出國的;“保外就醫”必須在中國執刑,沒有把人送到外國去“保外就醫”的。

但是,因為中國的法律是政府用來管制的工具,中國政府在運用法律有非常大的靈活性。由於中國對法律的這種方式,因此,這些人還照樣被送出了國。因此,法律是一面,實際情形是另外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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