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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原副院長奚曉明“事後知情”被定罪被判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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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官方媒體報道,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案,對被告人奚曉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官方對奚曉明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奚曉明則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這一結果是最近三年來貪腐案的標準模式。 

中紀委官網2015年9月29日披露,最高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嚴重違紀送法辦
中紀委官網2015年9月29日披露,最高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嚴重違紀送法辦 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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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的公訴人,指控奚曉明1996年至2015年間涉嫌收受價值人民幣1.14多億元的巨額財物賄賂。其時,奚曉明先後任最高法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及副院長。檢方認為,奚曉明利用擔任上述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巨額財物,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前,中共中紀委的立案審查結論認為,奚曉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保密紀律,泄露審判工作秘密;利用職務便利在民事訴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

法庭人認定: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認可其親屬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4億元。

根據財新網的調查,奚曉明之子奚嘉誠,涉案事項、金額與檢方對其父的指控幾乎完全一致。奚曉明被控賄款,絕大多數經由奚嘉誠之手。

方正集團原CEO李友是奚曉明案的最大行賄者。在李友的方正集團與郭文貴的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政泉控股)糾紛中,李友也請託奚嘉誠讓其父幫忙。數年間,李友先後送給奚嘉誠共計人民幣約5000萬元。

一般經濟和民商案件,一旦訴至最高法,標的常常數億乃至十多億,奚曉明作為最高法長期主管此類案件審理的負責人,他的意見對案件判決結果舉足輕重。該案中,行賄者山西首富張新明涉及的百億礦山爭奪案是典型。

為了在一度價值百億的金海煤礦爭奪戰中勝出,經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酉斡旋奔走,張新明支付了3000萬元。王酉將其中的1800萬元給了奚嘉誠,其餘1200萬元歸己。 最後,最高院將煤礦判給了張新明,理由是當年轉讓價格過低。
最高法的這一判決引發法律界大嘩。雖然不是該案的審判長,但奚曉明在2013年編著出版的法學著作《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2012)公司與金融》一書中,曾將此案作為“如何判斷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應予解除”的案例解讀。

奚曉明是知名民法專家,從1982年大學畢業至今,發表過上百篇關於民商法的學術以及實踐論述,編著有《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行政訴訟司法解釋彙編》《知識產權審判指導》《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被視為中國民商法領域的權威。

許多中國法律人或多或少都讀過他主編或者撰寫的法律專著,他因貪腐被判刑定罪,令法律人五味雜陳,有斥之為“法治公敵”的.

據《法制日報》報道,孟建柱稱奚曉明作為在最高法工作33年的老法官,“卻同個別違法律師、司法掮客、不法商人相互勾結,收受巨額賄賂,這是司法界的恥辱”。

庭審中,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奚曉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奚曉明為他人謀利的行為絕大部分基於親屬接受行賄人請託,賄賂款項亦為親屬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後知情”。

法庭還以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多項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從輕處罰。

奚曉明對涉案罪行是“事後知情”,因此難免也有對其頗感同情的法律人。

一位律師就評論,事後明知的行為是不是也需要他承擔罪責?這樣的判決有沒有違反罪責自負的刑法原則?相信奚曉明不是沒有想過這些問題。但他仍然和其他眾多的明星被告人一樣,選擇了在公媒體面前低頭認罪。

如果普通的被告人選擇認罪是純粹迫於壓力,奚曉明的認罪則在壓力之外還被大抹了一筆悲劇色彩:作為前最高法院的副院長,他更清楚司法的本質是什麼。如果司法不獨立,那麼司法是什麼?司法就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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