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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歲煙花藝人因民俗表演被二審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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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煙花藝人楊風申因廟會表演被判刑四年半,經《新京報》等媒體報道後,引發各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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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風申二審上訴被石家莊中院駁回,二審裁定書被公布在中國最高法院主辦的“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但主審法官接受媒體採訪時卻表示,二審判決書雖然已經公布,但仍未定案,楊風申的律師也表示未收到二審裁定,更引發外界對河北司法界專業水平的廣泛質疑。

據《新京報》此前的報道,楊風申今年79歲,他是河北省趙縣南楊家莊村五道古火會的“會頭”,也是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去年2月19日,他在製作古火會上需要燃放的煙花時,被警方拘留,後被法院以非法製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79歲的楊風申年老體衰,被取保候審,他覺得自己冤枉,製作了20年煙花,從來不知道這會違法。他提起了上訴。

楊風申從1996年擔任村裡五道古火會的會頭,一收主持操辦了村裡近20年來最盛大的古火會活動。

每年元宵節,位於河北趙縣縣城東約5公里的南楊家莊村都要舉辦“五道古火會”,當天,全村及周邊村子的鄉親們白天來此趕廟會,晚上焚香祭拜、燃放煙火,表達祈求五穀豐登、國泰民安的願望。

據當地文化部門考證,五道古火會已在南楊家莊村流傳了幾百年,這場廟會上,會燃放大量的煙花,壓軸戲是燃放生肖焰火。

楊風申則自述,往年從正月初五開始,他會就開始為一年一度的古火會忙起來,最重要的是他親手製作古火會所需的煙花。自製煙花,這是一項村裡流傳幾百年的技藝,古火會的重頭戲就在這自製的煙花上。

楊風申描述,煙花是古方配置的,市場上買不到,只能自己配製,以硝、鐵、硫磺為主。在2016年2月19日,當年元宵節的前幾天,楊帶着幾個村民製作“五道古火會”所需的煙花。一種叫“梨花瓶”的煙花成品已製作了200多個。他被警方帶走,村民們被警察告知,有人匿名舉報村裡有人組織非法製造爆炸物。

近20天後,楊風申被取保候審。2017年1月4日,趙縣人民檢察院以楊風申涉嫌非法製造爆炸物罪,向趙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此前的2011年,“五道古火會”被列入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楊風申也成為省級非遺傳承人。

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相關負責人對媒體表示,當時對該項目認定時,考慮到了火藥製作有一定的危險性,但火藥製作只是整個民俗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並且該項目之所以能夠一直傳承至今,在確保安全方面也有一定的自控和防範措施。

煙花製作的確有一定風險性,南楊家莊的村支部書記楊銀立介紹,“爆炸事故倒是沒發生過,但也不能保證不會出安全事故。”

但他解釋說,“一般來說,舉行大型活動上級政府及公安機關很注重公共安全問題,之前每年舉行古火會期間,轄區派出所都會來人監督檢查,以防出現安全事故。”

以此推論,警方對這一傳統是的風險性是知情的,但並不認為涉嫌犯罪。但為何警方此次如此出手不得而知。

2017年4月20日,趙縣法院一審判處楊風申四年半有期徒刑。

一審判決書稱,趙法院認為,被告人楊風申違反國家爆炸物管理法律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在楊家莊村居民區非法製作煙火藥15千克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爆炸物罪,情節嚴重,應予懲處。同時法院也採納辯護律師因主觀惡性較小,應對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

昨天(6月29日),該案辯護人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昱透露,該案二審裁定結果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目前仍然刊登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文號為‘’(2017)冀01刑終557號”的石家莊中院的裁定書,標題為《楊風申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二審刑事裁定書》。

最後石家莊市中級法院認定:上訴人楊風申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爆炸物罪,情節嚴重。上訴人楊風申上訴稱不是人員集中區域,不屬情節嚴重,一審量刑過重的觀點,與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故不予採納;所提交的其近期患病的病歷不是從輕處罰的理由。

該裁定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中國目前的二審終審制度,裁定強調,該裁定為終審裁定,這意味着,只能通過申訴等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維權,但不能停止終審判決的執行。

楊昱律師質疑,該案裁定書並未依法送達當事人及其律師,楊也並未被移送監獄執行刑期。

《新京報》記者隨後聯繫了該案主審法官張寧,張寧承認,二審裁定書確已上傳至中國裁判文書網。

張寧的說法是“當時確實是這麼考慮判決結果的,所有才有那個裁定書發布出來。”但之後他們對此案“更慎重一些“”,對於如何判決他們還要“重新考慮和斟酌“”,因此,他們才沒有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

因此,根據這位法官的說法,已經公布的裁定書似乎效力待定,“現已公布的裁定書還不是最終結果,裁定書發是發上去了,但有可能有改動,也可能沒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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