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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活

CIJ-國際法院就澳大利亞控告日本南極捕鯨研究計畫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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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4月18日周五宣布,鑒於荷蘭海牙“國際法院”(CIJ)在3 月底裁定日本在南極海域的科研捕鯨違反了《國際捕鯨管制公約》,東京決定放棄今年2014年度的南極科研捕鯨計畫(JARPA II),但將在今年秋季結束前制定新計畫,爭取 明年2015年度重啟南極捕鯨活動。本次“法律生活”專題為聽友們介紹本台日前收到的海牙“國際法院”編號為2014之14 (N°2014/14) 有關澳大利亞控告日本在南極捕鯨活動的新聞公報(法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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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說,“國際法院”做為聯合國屬下主要司法機構於2014年3月31日做出裁決,日本的南極捕鯨研究計畫第二階段(JARPA II)不符合《國際捕鯨管制公約》中的三項設置。新聞公報特別指出,“國際法院”的這一裁決是最終的、不可上訴的和各方都必須執行的。

新聞公報顯示,“國際法院”的這一裁決有七項內容:
第一項,“國際法院”全體成員一致聲明說,對澳大利亞於2010年5月31日提出的訴狀具有管轄權;
第二項,“國際法院”以12票對4票聲明說,日本在南極捕鯨研究計畫第二階段框架內頒發的特別許可證不屬於《國際捕鯨管制公約》在第八條第1段中的預設情況;
第三項,“國際法院”以12票對4票聲明說,日本在南極捕鯨研究計畫第二階段框架內頒發允許殺死、捕捉和處理長鬚鯨、座頭鯨和南極小鬚鯨特別許可證的做法,與《國際捕鯨管制公約》附件規章第10 e段中的規定義務不符;
第四項,“國際法院”以12票對4票聲明說,日本在南極捕鯨研究計畫第二階段框架內殺死、捕捉和處理長鬚鯨的做法,與《國際捕鯨管制公約》附件規章第10 d段中的規定義務不符;
第五項,“國際法院”以12票對4票聲明說,日本在南極捕鯨研究計畫第二階段框架內,在南冰洋鯨魚避難水域殺死、捕捉和處理長鬚鯨的做法,與《國際捕鯨管制公約》附件規章第7 b段中的規定義務不符;
第六項,“國際法院”以13票對3票聲明說,日本在南極捕鯨研究計畫第二階段框架內,遵守了《國際捕鯨管制公約》附件規章第30段中的規定義務。
第七項,“國際法院”以12票對4票做出決定,日本必須撤銷在南極捕鯨研究計畫第二階段框架內已經頒發的所有許可證、授權和執照,並且不可在此計畫名義下批准任何新的許可證。

據介紹,澳大利亞政府於2010年向海牙國際法院提起訴訟,控告日本在南極海域進行的調查捕鯨實質為商業捕鯨。澳大利亞表示,日本在兩個階段的捕鯨計畫中,每年捕殺數百頭鯨魚,現已共捕殺了大約一萬頭鯨魚;鯨魚肉在日本市場銷售流通,有違《國際捕鯨管制公約》;澳大利亞要求日本停止上述捕鯨活動。

針對澳大利亞向“國際法院”提出的這一訴訟,日本一方面質疑“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另一方面解釋日本的捕鯨活動是為科研調查所需,而銷售鯨魚肉也是國際公約所許可的。對此,國際法院指出,《日本捕鯨研究計畫》不符合其申明的科學目的性質,沒有證據顯示日本對替代性的非致命研究方法的可行性或實用性開展過任何研究。

就“國際法院”3月31日的裁決結果,日本政府4月18號周五正式決定,放棄本年度的南極科研捕鯨計畫,但今年2014年度在西北太平洋繼續實施科研捕鯨。共同社4月19日周六報道指出,日本農林水產大臣林芳正(Yoshimasa Hayashi)強調,東京的最新決定已最大限度地考慮了【國際法院】的判決結果,希望獲得澳大利亞等反對捕鯨國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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