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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7警毆打雨傘示威者曾健超罪成

七名警務人員涉嫌在佔領行動(亦有稱雨傘運動)期間毆打參與者曾健超一案,在事隔兩年多後終於有裁決,香港法院裁定,七名警務人員襲擊罪名成立,但因為毆打未對受害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故此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名不成立。各被告已被還柙看管,等待法庭指示和判刑。

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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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遲來的公義,監察警權的「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指出,裁決對前線警員是一個警示,提醒他們不要濫用暴力。

根據案情,警方於2014年10月15日在龍彙道外驅散示威群眾時,已制伏在示威行動中在高處向隧道內警員潑灑液體的社工曾健超,但七名被告的警務人員將他擡到添馬公園變電站外的暗處,把他扔在地上,然後對他拳打腳踢;當曾健超被帶到警署接見室後,參與毆打行動的警員陳少丹更掌摑曾健超。控方指襲擊對曾造成嚴重傷害,故控告七人襲擊及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兩罪,而陳少丹則被加控一項普通襲擊罪。

案發時,七名被告的職級由總督察至警員不等,年齡介乎29歲至48歲,他們分別是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祖成、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反黑組偵緝警長白榮斌、反黑組警員劉興沛和黃偉豪,以及偵緝警員陳少丹和關嘉豪。

區域法院法官杜戴維在判詞中表示,信納包括拍攝到當日情況的新聞影片的物證及曾健超的供詞,認同他身上的瘀傷是被告襲擊造成,但傷勢不足以構成嚴重身體傷害;此外,案中的總督察和高級督察雖然只是在旁觀看,沒有參與襲擊,但觀看形同「意圖並實際鼓勵和支持」其他被告襲擊曾健超。況且,二人身為警務人員,實有責任防止罪行,即使犯罪者是同僚,但二人卻袖手旁觀,故此裁定所有被告襲擊罪成。

至於曾健超被控在之前的示威行動中向隧道內的警員潑灑不潔液體一案,曾健超已於去年中裁定襲警及拒捕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五周,並獲準保釋出外等候上訴。

七名被告案發後已被停職,其戰友為他們籌得逾1000萬元作訴訟費,而曾健超則須自付訟費。

「七警案」發生後,人權組織曾指摘警方偏袒同僚,遲遲不起訴;及至起訴,則與曾健超襲警案同時進行;到了庭審階段,七警案仍較襲警案遲約半年。

根據香港法例,襲擊罪成,最高可判監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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