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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大的民主預言家托克維爾之十: 以法制至上抵抗多數的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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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多數原則是民主社會的基本原則,它建立在人民主權之上,但它又確實可能造成對少數的壓迫,形成多數的暴政。托克維爾指出了美國民主制度的問題,也指出了美國政治制度設計中對這些問題的防範與解決。

偉大的民主預言家托克維爾
偉大的民主預言家托克維爾 網絡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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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多數原則不正是民主原則的一項基本原則嗎?民主制度的運行離不開多數原則呀。

答:你說得對。在這裡,我要先給聽友們解釋一下“多數原則”。很多政治學者在談及托克維爾對“多數暴政”的論述時,會上溯到英國大哲洛克。比如美國學者S. 沃林在他的名著《兩個世界間的托克維爾》中指出,“人民作為完全行動者的概念,還是首先出現在約翰·洛克的《政府論》中”。“在洛克的多數首次出現時,它代表了關鍵時刻社會的最高意志”。我們也知道,洛克曾經斷言:“當某些人同意建立一個共同體或政府時,他們因此結合起來並組成一個國家,那裡的大多數人享有替其餘人作出行動和決定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多數無疑是合法性的來源。而且洛克也給暴政下過一個明確的定義:“暴政便是行使越權的,任何人沒有權力行使的權利”。而且洛克幾乎已經明確提出了多數暴政問題。他說:“若以為這種缺點只是君主制所特有的,那是錯誤的。其他的政體,也同君主制一樣,會有這種缺點。因為權力之所以授予某些人,是為了管理人民和保護他們的財產。一旦被應用於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來使人民貧窮,騷擾他們,或使他們屈服於握有權力的人的專橫和不當的命令時,那麼不論運用權力的人是一個人還是許多人,就立即成為暴政”。所以,雖然多數原則是民主制度的主要原則 ,它體現着人民主權,但不是多數原則的決定就一定正確。把握住這一點極為重要,這是托克維爾把美國的人民主權和法國革命恐怖時期的暴民政治相對比而深刻體悟到的。他徹底反對所謂多數不會犯錯誤這種看法。他論證道,既然某一個人會濫用他的無限權威去反對他的對手,那麼由許多個人組成的多數,也同樣會濫用權力去反對與他們意見不同的少數。所以,他仔細考察了美國民主制中產生多數暴政的可能,和政府所能提供的保護少數的手段。

問:我看這個保護只能通過完善的法律制度來實現。

答:是這樣的。托克維爾設想應該以更完善的三權分立,來避免多數的暴政。因為他在考察多數的暴政時,主要考察的是美國各州的狀況,而當時各州的憲法遠遠沒有完善,就像我們上次舉的羅德島的案子,法官由州議會任命,法律由州議會制定,州議會由多數選舉產生,所以就為多數的暴政創造了條件。所以托克維爾設想,“假如把立法機構組織得既能代表多數,又一定不受多數的激情所擺布,使行政權擁有自主其事的權利,讓司法當局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之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個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幾乎無機會肆虐”。聽友們如果還能記起我們在介紹孟德斯鳩時所講過的三權分立原則,那麼就能知道托克維爾是飽受啟蒙哲人教誨的。多數的暴政除了在立法方面有機可乘之外,托克維爾還指出它對人的思想言論的影響。在美國,公眾輿論一經形成就有壓倒性的力量,形成社會巨大的輿論場。在這種狀況下,人天生具有的從眾習慣就會發生作用。我們知道,做一個特立獨行,保持自己內心信念的人,是很難的。因為它要求堅強的意志,清醒的頭腦,健全的理性和超常的抗壓能力。堅持獨立思想是一種自由意志的行為,而人一般都會懼怕與眾不同,怕讓眾人戳脊樑。因此用新弗洛伊德派心理學大師弗洛姆的說法,人自然地趨向逃避自由。托克維爾精闢地指出:“多數既擁有物質力量,又擁有精神力量,這兩項力量合在一起既影響人民的行動,又能觸及人民的靈魂”。我們可以想一想在文化大革命中,有一句最常用的話,叫“站穩階級立場”“站好隊”。在那時,一個人若想在社會中安全地生存,非使自己的想法和大眾一致,和階級一致,和黨一致。用現在大陸最時髦的話,叫“看齊意識”。它的實質就是讓人成為沒有思想,沒有靈魂,沒有人格的行屍走肉。人一旦做到這一點,也就不再是真正意義上的人。這是在專制制度下,當局操縱多數的暴政所要達到的主要目的。所以托克維爾說:“鐐銬和劊子手,是暴政昔日使用的野蠻工具,而在今天,文明也使本來覺得自己沒什麼可學的專製得到了改進”。

問:托克維爾認為,在美國,什麼樣的制度設計和法律,能約束多數的暴政,特別是在輿論導向的壓力之下?

答:他認為是這樣的三個要素:其一,聯邦制的國家整體,使美國不存在大一統的行政集權。由於具體施行行政管理的權力分屬各州,它就避免了形成全國範圍的一致多數,從而避免大範圍的多數暴政。所以類似中國文革時的那種“全國山河一片紅”,只可能出現於唯一權力中心的專制國家中。其二,他認為,“美國人賦予法學家的權威,和任其對政府施加的影響,是美國今天防止民主偏離正軌的最堅強堡壘”。托克維爾有一個很有趣兒的說法,他認為,“在法學家的心靈深處,隱藏着貴族的部分興趣和本性。他們和貴族一樣,生性喜歡按部就班,由衷熱愛規範,他們也和貴族一樣對群眾的行動極為反感,對民治的政府心懷蔑視”。正是因為存在着這樣一個階層,就頑強地阻止了多數的任意妄為。因為在美國,一切政治問題都會變成法律問題。托克維爾極為欣賞美國的法律至上原則,而保證這個原則能具體實施的原因,恰因為“法學家的行業是唯一容易與民主的自然因素混合,並以有利於己的方式,與其永久結合的貴族因素”。“法學家是人民和貴族之間的天然鎖鏈,是把人民和貴族套在一起的環子”。其三,陪審團制度。這個制度不僅是個法律制度,而且是個政治制度,因為它把確定何為正義的權力交給了普通人,廣泛地說交給了人民。這就使制度本身始終是共和性質的,而不是專制性質的。托克維爾還推崇陪審團制度對民眾的教化作用,當每一個公民都有責任參與審判,確定公義時,他們自然會對法律有敬畏之心,這就有效地防止了多數的暴政。因為有參與法律義務的民眾,就很難團聚成無理性的暴力團夥,他們會恥於做暴民,而自覺承擔公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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