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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專欄

日本檢察方面與戈恩針鋒相對理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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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違反《金融商品交易法》(有價證券報告的虛假記載)被逮捕的日產汽車公司前會長卡洛斯・戈恩(64歲),於位於東京小菅的東京拘留所拘留10天以後,檢察方面又向東京地方法院申請延長拘留10天、前日產董事長Greg Kelly的拘留時間也被延長10天,應該到12月10日為止。 

日產汽車公司位於橫濱的全球總部大樓 2018年11月22日
日產汽車公司位於橫濱的全球總部大樓 2018年11月22日 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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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第208條,對涉嫌者的拘留,從檢察方面向法官請求拘留之日算起,如果10天之內不提起公訴,必須將涉嫌者釋放,但是如果檢察方面認為有“不得已”的理由,可以向法院方面申請延長拘留時間,最多延長十天。而檢方到了12月10日,如果仍然不能對戈恩等提起公訴,還可以採取對其進行再逮捕的手段,但是按照日本的法律,原則上不能用同一涉嫌事件進行再逮捕,也就是說,如果檢方想再逮捕戈恩等,需要再找出其他的涉嫌事件,向法院申請再逮捕。

目前戈恩方面和檢察方面交鋒的重點有兩個方面,第一就是戈恩與Greg Kelly合謀,從2010年度到2014年度5年時間裡,將戈恩計99億9800萬日元的報酬,記載為49億8700萬日元。在2015年度到2017年度的3年期間,還有約30億日元報酬未做記載。也就是說,戈恩每年的年收報酬總額約為20億日元,但是這8年來只寫了每年10億日元。但是這裡有80億日元戈恩並沒有領取,而是和日產方面商定,作為退職後的報酬領取。

檢察方面認為:不管有沒有領取,只要確定了收取的金額,就應該在有價證券報告中記載,否則就是犯罪。

而戈恩方面認為:這些金額沒有確定下來,沒有必要記載,而Greg Kelly則供述說:關於這件事,他曾多次向日本金融廳確認。並諮詢了公司之外的律師,都回答是沒有必要記載。

再有一個就是被稱為“SAR”的問題。

SAR 是英文Stock Appreciation Right的簡稱,是對企業經營這的一種報酬形式,中文中稱為“股票升值權”。是由股票期權變化而來的,與企業的業績相關。如果在一定的期間內,該企業的股價超過了一定的預定值,也就是在得到股票時的時價和兌現時的時價出現正價差,也就是由於股價上漲出現價差時,這個超過的部分將作為報酬用現金支付給企業特定的經營者等。

據東京地方檢察廳的調查,日產其他董事從“股票升值權”中得到的報酬,都進行了記載,但是戈恩所一直到2018年的4年裡約40億從“股票升值權”中得到的報酬,卻沒有記載。

為什麼對這些報酬不記載就有罪了呢?因為企業首腦與經營者的收入經常作為投資者對企業的股票是否投資的一種判斷標準,因此需要詳實記載。但是這裡沒有涉及少報收入,偷稅漏稅的的問題,首先,戈恩未記載的那一部分還有拿到手,不存在上稅的問題,而有關“股票升值權”,檢方和媒體也只提及了不記載的問題,沒有談及偷稅漏稅的問題。

網絡新聞《AbemaTIMES》在11月30日題發表題為《戈恩涉嫌人否認 檢察方面立案門檻高延長拘留時間受到海外的批判》文章,文中引用熟知企業法的小名木俊太郎律師的話指出:“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有年收超過一億日元的董事的報酬必須個別開示的規定,而這次的事件,聽說是今後預定得到的,還沒有拿到手的。如果是退職慰勞金之類的報酬,已經決定將得到,或者是在有了確實能得到的保證的階段,就有在有價證券報告書中記載的必要。可是根據供述,說這是‘還沒有確定下來的’,這一真偽是一個很大的焦點。所謂有價證券報告書虛偽記載,與因為記載錯誤等的‘過失犯’不同,檢察方面要想立案,必須確實證明是有明確惡意的故意犯罪。”

而關於“股票升值權”的報酬問題,《日本經濟新聞》11月27日發表題為《報酬不記載的違法行為是焦點》,文中指出:“熟悉《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律師指出:“開示的標準未必明確,以‘股票升值權’的報酬問題立案的門檻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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