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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丹的主權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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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與拉波哀西同年誕生的讓·博丹 (Jean Bodin) 是國家政治學說的核心概念“主權”(La souveraineté) 的創造者。在拉波哀西向暴政、暴君發起攻擊時,他卻提出君王是國家主權的代表。這個主權是不可讓度,不受一般法律約束的。從表面上看,他是君權的維護者,專制制度的鼓吹者,但他對政治哲學卻有極重要的影響。

最早提出主權學說的法國思想家讓·博丹
最早提出主權學說的法國思想家讓·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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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主權這個詞是我們現在最常聽到的詞,國家主權、人民主權,但恐怕很少有人知道它是博丹所提出的,請你給聽友們介紹一下吧。

答:好。先說說博丹這個人。他和拉波哀西同年出生在盧瓦河下游的昂熱,他研習法律出身,卻對歷史極有興趣,認為只有讀史,認識歷史上人的善惡,才能在現實中認識善惡。他的名言是“研究歷史是了解政治的開始”。博丹博學多才,熟悉多種文字,他的第一部著作是《歷史易知論》。和拉波哀西不同,他考察政治不是從古典理想和理論出發,而是從他身處的時代去觀察和判斷,提出他的理論。博丹和亨利三世的宮廷過從甚密,他曾被亨利三世選為第三等級加入布魯瓦議會的代表。1562年法國宗教戰爭開始,拉波哀西在此時已經逝世,他沒有看到法國宗教分裂、王室衰微引起的大混亂。博丹卻是親眼目睹、親身經歷了殘酷的宗教戰爭。特別是經歷了聖·巴特羅繆大屠殺。法國在30年的時間裡,新教(胡格諾教)與天主教共進行了八次激戰,國家幾乎被宗教分裂毀掉,連國王都幾次遭劫持。那時法國真是殺得天昏地暗、屍橫遍野。以最典型得聖·巴特羅繆大屠殺為例,新教首領克里尼海軍大元帥來巴黎參加納瓦爾國王亨利,也就是後來的亨利四世與查理九世的妹妹瑪格麗特的婚禮。有人試圖暗殺他。在追逐兇手的過程中,天主教首領吉斯公爵借口新教徒要暴動,要挾查理九世下屠殺令。1572年8月23日夜間,盧浮宮對面的奧克塞爾教堂敲起鐘聲,天主教徒開始對全城的新教徒大開殺戒,亂殺一氣,巴黎街巷屍骨成堆,血流成河。後來屠殺向全國蔓延,全法國被殺害的新教徒有3-5萬之多,大仲馬的名著《瑪歌皇後》寫的就是這段歷史。

問:看到這種混亂的局面,法國的思想界一定會有反思吧?

答:確實如此,博丹的《國家六書》(Six livres de la Republique) 出版於1576年,是在聖巴特羅繆大屠殺四年之後。威爾杜蘭說他的書是沾着血寫的。Republique 現在通譯共和國,但博丹的書不僅討論共和國,而且討論其他國家類型。所以稱它為《國家六書》較為準確。我們知道,柏拉圖的名著《Republique》通常譯為《理想國》。其實他是在討論希臘的政制。現在有人乾脆就把他譯為《王制》。正是在這部書中,博丹提出了一個對後世影響極大的觀念“主權”。所謂主權,就是一種排他性的、不可分割讓度的、不受一般法律仲裁的絕對權利。每一個國家都是一個主權實體,但是國家主權屬於誰,由誰行使,是區分不同國體的標誌。博丹心目中的主權者,就是君王。他甚至公開主張,君王無論做什麼,臣民也不得抗拒,更不能推翻和誅殺。這顯然是他受到新教徒所主張的反抗暴君,甚至誅殺暴君都是合理的這一信條的刺激。因為宗教戰爭期間,王權軟弱,無法控制和調和新教與天主教的衝突,從而引發全國混亂,造成對國家和人民的極大損害。這種混亂促使博丹尋求解決之道,他選擇了君王做主權者,由君王掌控主權,行使立法權。這樣他只需從國家安定的角度立法,而不必考慮民眾的認可。所以以君王的自由意志來立法,是主權的第一特性。由此,才引出主權§§的其他權項,如對外宣戰與媾和的權力,對內賦予某一社會集團以特權的權力,終審與赦免的權力。但是君王憑什麼擁有主權呢?博丹給出的理由很簡單,因為君王是上帝在人間的代表,上帝並不直接統治人間,而由君王代他來行使權力。所以從表面上看,博丹是一位君權神授論者。

問:博丹的思想和拉波哀西的《自願奴役論》真是完全相反。

答:其實並不那麼簡單。兩人的論證和所得出的結論確實像是兩種思想體系,一為自由主義,一為專制主義的。但他們考慮的問題是一樣的,也就是如何讓人民的財產、安全和尊嚴受到保護。拉波哀西面對的是已經存在的暴君,現實的暴政,他要讓人民以自己的行動來推翻暴政來保護自己的財產和尊嚴。博丹卻是從歷史上,從可能性上來考慮主權者,所以在他那裡君王可能是明君,能夠保護人民。他花很多篇幅來論證君王行使主權的目的,在這一點上,他完全回到希臘哲人所認定的,一個好的統治者,就是能夠使一個民族向善,去追求幸福。蘇格拉底曾經斥責雅典的統治者,說他們只知道用船舶拉來的貨物填滿城池,卻不知美德為何物。他這是把倫理上的目標當作了一個城邦最重要的目標。那麼一個君王作為主權者,他要幹什麼呢?博丹以為,主權是用來維護正義的。他分析了主權的至高無上,甚至提出主權者立法,卻不受其法制約。這豈不是可以無法無天了嗎?但請聽友們記住,博丹對主權者是有一個大限制的。他說:“如果說主權是不受一切法律限制的權力,那你就找不出一個擁有主權的君主。因為所有君主都要受自然法制約”。在這裡我們就可以看出來,博丹以為,在現實社會的運作中,為求民族統一、國家安定、人民受到保護,將主權授予君王是個好辦法。但是在現實立法中,憑藉自由意志的君王,最後還要受一個法外之法、法上之法的限制,這就是我曾向聽友們介紹過的自然法的觀念。現在我們可以再多說幾句。在人類心靈的追求中,有一個永恆不變的正義觀念。聽友們可以想一想,你可能不懂法律,甚至你可能連字兒都不識,但你碰到了一件事兒,你會下個判斷,這事兒公正不公正,你從哪兒來的這個觀念呢?西方的自然法學派認為,這個正義觀是人類的權威(主權者)所應該表現出來的。但它卻不是由人類權威(主權者)所造就的。用哲學術語來說,正義是存在本身而不是外在的力量所造成的東西。這種正義出自更高或終極的法律,出自宇宙之本性。因此法高於立法,立法者在法之下,服從於法。博丹正是因為相信自然法的存在,才敢於將君王視為主權者。但這個主權者,必須服從最高的正義和至善。其實大家常說一句話,人在做,天在看,就是這個意思。天在看,就是說,有永恆和至高無上的正義在審視、監察、獎懲人類的行為,主權這個觀念後來有很大的變化,到盧梭提出人民主權後,這個概念成了一個革命性的概念,這些是後話,我們會慢慢談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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