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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拒追究梁振英秘收5000萬案法律學者批評是沆瀣一氣

全國政協副主席、前香港特首梁振英秘密收取澳洲UGL公司5000萬元台底分手費一案,廉政公署12日宣布完成調查,並徵詢律政司意見,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梁振英提出檢控,廉署將調查結果呈交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獲委員會同意毋須作進一步調查,意味UGL案被澳洲傳媒踢爆4年後,梁振英終於得到脫身。

資料圖片:前香港特首梁振英2016年11月20日在利馬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峰會上。
資料圖片:前香港特首梁振英2016年11月20日在利馬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峰會上。 圖片來源: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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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律政司這個決定,有大律師和法律學者批評是理據不足,欠缺法律邏輯,有多個關鍵問題未有解釋清楚,亦無披露外間獨立法律意見,難以令人信納。律政司堆砌借口讓梁振英脫罪,是對香港法治進一步打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律政司的聲明未有披露處理的程序,亦未有交代有否諮詢外間的獨立法律意見,難以信納律政司的說法。

廉署12日傍晚發聲明,指梁振英一案,以及梁振英被指與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涉嫌干預立法會調查UGL一案,已經完成調查,並已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上述人士提出檢控而達致合理機會定罪。廉署按既定程序,將相關調查結果呈交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獲委員會同意毋須作進一步調查。

律政司隨即發表聲明,闡述決定不起訴梁振英的理據,指梁振英的僱主戴德梁行(當時梁尚未出任特首)知悉梁振英與公司未來的收購者UGL公司簽訂協議,並接受UGL的400萬英鎊(約5000萬港元)款項,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又指戴德梁行當時財政困難,梁與UGL的談判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接受相關款項,或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針對的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行,所以無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致定罪。

對於梁振英被指沒有向有關當局申報利益的指控,律政司表示,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亦沒有法律規定他需要申報其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簽訂協議會獲得金額,因此他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表示,不掌握所有調查資料,難以判斷律政司是否有足夠理由不起訴梁振英。他認為事件仍有不少疑點,包括部份款項是在梁擔任特首時收取,而UGL有競投港府工程項目,已構成潛在利益衝突;律政司無清楚交代戴德梁行董事局曾否通過梁振英收取UGL款項,“根據防賄條例第9條,梁振英作為代理人必須獲主事人、即戴德梁行董事局批准,但律政司聲明沒有講清楚梁振英有沒有獲董事局批准。”他又質疑為何UGL不直接將該筆款項交予戴德梁行,只向梁提供款項,“UGL不擔心戴德梁行其他董事跟它競爭,只擔心梁振英跟它競爭”。據報道,當時有另一間中國公司提出更高收購價收購戴德梁行,查錫我反問:“收少了錢,是不是對戴德梁行構成損害?”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指出,就算戴德梁行財政拮據,急於求售,但邏輯上並不代表戴德梁行小股東必定願意讓梁振英私下與收購者達成協議,亦不代表小股東利益沒有受損,不能一下子便跳到“梁振英與UGL談判符合戴德梁行利益”這結論。他又批評,律政司聲明稱“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用字十分奇怪,令人質疑戴德梁行內究竟是誰人同意梁振接受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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