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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經濟

港商在港借貸卻遭中國指為詐騙判囚 有社論指修例引渡疑犯例兩難 不如放棄

正當港府積極修例以便可以應中國要求而遣送疑犯到中國受審之際,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塗謹申披露一宗港人求助個案,指一名港商向在港的中資銀行貸款,無力償還後,於深圳被捕,遭銀行在吉林省起訴,控以刑事的「合同詐騙罪」,結果被沒收所有家財和入獄18年。塗謹申指,這是將香港一宗民事案件不合理地變為內地處理的刑事案,既違反一國兩制,亦反映港府修訂《逃犯條例》存在憂慮,條例一旦獲得通過,容許中國從香港引渡疑犯,港人以至其他來港人士將會更加擔心自身安全。

2019年3月12日,香港眾志向官員抗議港府修訂條例,容許中國引渡在港疑犯受審
2019年3月12日,香港眾志向官員抗議港府修訂條例,容許中國引渡在港疑犯受審 香港眾志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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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宗最新披露的個案,涉及港商郭春生,他在1996年以公司名義與招商銀行香港分行在香港簽訂抵押貸款協議,抵押品是公司持有的一間中國內地公司的部分股權。但郭的公司其後未能履行還款協議,招商銀行提出訴訟。郭姓港商於2007在深圳被捕,2009年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刑事起訴,指郭隱瞞有在內地公司股份分紅的事實,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及沒收所有財產;其後在2012年獲省高級人民法院減刑至十八年,至今已服刑十年。

塗謹申又透露,招商銀行於2011年向郭的中國公司進行民事訴訟,但被法院駁回,反映中國法院界定商業詐騙和民事糾紛的定義含糊不清,有法院胡亂作判。他指出,港商向中國的銀行進行抵押貸款,十分普遍,事件可令投資者信心盡失。

長春法院的判決書披露,香港商業罪案調查科曾向中國警方提供相關資料,商罪科一直沒有就案件刑事調查郭先生,亦沒有將他拘捕,身兼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塗謹申指出,這反映相關糾紛在香港並非刑事案件。他認為,案件應該屬於商業糾紛,是民事案件,而且涉事人和公司以及簽約行為均屬港人或在港發生,應以香港法律為依歸,現時由中國法院審理,並不恰當,而且簽約人是公司,郭不應付上個人責任。

另外,近年立場傾向保守的《明報》社評今天亦指出,修訂《逃犯條例》的兩難,在於港人對中國人權法治缺乏信心,擔心條例被濫用,若為安撫商界而作出遷就商界的規定,無異為商業罪犯提供保護傘,那不如索性放棄修訂。

近日有商界建議,修例時剔除商業罪行,被大律師公會成員批評為不公平;前警務處長曾偉雄其後建議,以「先暴力、後經濟」的方式來分階段立法,社評認為,基於公義,修例不應遷就商界接納上述建議,否則就是變相為商業罪犯提供保護傘和特權,若此,不如索性放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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