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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逃犯條例修訂

保安局承認今後大陸可“拉人封艇”要求凍結嫌犯在港資產

逃犯條例修訂案令所有在香港住民懼怕之處,在於任何人不知何年何月在大陸犯了什麼法而突然遭到大陸方面要求引渡,接受大陸的公安和司法處理。但有所不知的是,原來大陸還可以透過香港凍結嫌犯在港的資產。香港大律師公會一名執委形容這等同“拉人封艇”(廣東話俗語,即官府抓人,財產也遭沒收)。立場接近建制的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說,黨已跟律政司表明反對有關修改,如最終通過修例,香港商界為免“上身”,“不會再做法定人”。

香港逃犯條例修訂在立法會引發泛民主派和親中派議員激烈對立,並一度發生肢體衝突。攝於2019年5月11日香港立法會。
香港逃犯條例修訂在立法會引發泛民主派和親中派議員激烈對立,並一度發生肢體衝突。攝於2019年5月11日香港立法會。 圖片來源:路透社/James Pomf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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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15日承認,修例通過後,大陸公安機關或法院提出要求下,住港人士在港的資產可被凍結及沒收,到時可能出現人尚未被定罪,但家財已落入官家手上。此外,保安局同時承認,大陸又可要求港方搜查或檢取證據,在香港警方從上到下已經“染紅”的情況下,這個要求等於變相協助羅織罪名。

保安局15日回覆立法會法律顧問早前提出的多項質疑時,首次披露修訂案細節的另一重點,就是修例建議同時涉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將刪除本來“不包括中國的任何其他部份”的限制。

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曾形容“逃犯條例是抓人,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是‘封艇’)”,警告剔除地理限制後,香港執法機關可應大陸要求,在審訊尚未展開的情況下上門搜證,香港個人或公司會因而被凍結或充公被指涉案的犯罪得益。

至於當中的把關角色及程序,按條例要求由香港律政司司長負責接收“請求”,再由律政司司長向香港原訟法庭提出申請,但石書銘指,律政司不會查證內地沒收令是否按程序申請,法庭亦無法不遵守。“被告人”唯一的反對機制,是向法院提出上訴及覆核,但跟逃犯條例一樣空間有限。

根據現時法例,律政司司長除接受來自外地法院的命令及判決證明,也接受“有關當局”發出的證明書。根據2013年9月內地發出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有關規定,當中第三條便列明,“對於境外司法、員警機關依據國際條約、協議或者互惠原則提出的查封、凍結請求,可以根據公安部的執行通知辦理有關法律手續”,以及“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凍結財物”。換言之,只需要來自大陸公安部門,已經可以在未經審訊、單是啟動調查下,即能向港府發出查封、凍結財物之“請求”。

自由黨的田北俊稱,律政司早前曾就有關修訂諮詢立法會議員意見,自由黨已表明反對。他又指商界對內地法律制度欠信心,“例如兩間工廠在內地打官司,原來有一方有方法,能夠影響法官作出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又或者跟國企打官司,幾乎必輸”。

田稱假如輸官司被大陸法院判決作出賠錢,上訴時若老闆返回香港,“原來到時會被申請凍結香港資產”,直言如最終修訂通過,“香港商界不會再做內地公司法定人”,避免涉及訴訟或檢控時“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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