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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新疆對手機等電子產品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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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輿論近日紛紛注意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的出台,但有很多相關報道只是把注意力聚焦於今後在新疆買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都需進行實名登記。根據網絡上所流傳的這一《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我們可以看到,有關實名登記的部分主要是在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四條,然而,《管理辦法》全文總共包含三十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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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網上所流傳的文本,《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在第一章【總則】中首先限定了實施範圍和領域。《管理辦法》在第一章第一條中寫道:為加強對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經營行為,防止通過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傳播暴恐音視頻等非法有害信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了這一辦法。《管理辦法》的第一章第二條為: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手機、電腦、移動存儲介質和其他帶有儲存、通信、記憶、播放功能電子產品銷售、維修(含二手手機電腦收購、銷售)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

有關經營管理

就實名登記,我們可以看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十四條的內容為: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市場的經營者為用戶辦理移動電話(含無線上網卡)入網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嚴格落實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嚴禁制售手機“黑卡”或“垃圾卡”。 此外,《管理辦法》在第三章第十二條中還提到: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市場的開辦者、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內安裝身份證識別機和與公安機關聯網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立開辦者、經營者、從業人員以及交易產品、交易人員信息庫,並實時錄入和更新數據信息。

有關責任義務

除了有關實名登記的部分受到海外普遍關注以外,《管理辦法》第二章【責任和義務】第五條的內容也引發當地部分網民的擔憂。這一針對十種行為的條款內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存儲、下載、發送、播放、複製、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信息和音視頻,或者使用、銷售載有下列內容的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詆毀憲法和法律、法規的;(二)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宣揚“聖戰”和民族分裂,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散布宗教極端思想、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製造、傳播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六)傳播暴力恐怖思想、暴力恐怖音視頻,傳授製造、使用炸藥、爆炸裝置、槍支、管制器具、危險物品等實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的; (七)煽動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的;(八)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相關討論

眾所周知,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網絡時代,個人手機和電腦所接受和傳輸的信息,時常無法自主控制。比如我們的個人電子信箱裡,就時常接收到一些垃圾郵件或廣告郵件,甚至其中就有可能包含顛覆政府的危險信息,但如果一個人沒有及時清理郵件的習慣,就有可能在無意識間將這些信息保存在自己的手機或電腦中了,這就給相關法規的具體執行留下了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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