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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平妻子起訴官媒被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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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師李和平捲入最近的鋒銳律師所為中心的維權律師d大抓捕,被官方抓捕後再無消息,多家官方媒體迅速刊發涉及李和平的長篇抹黑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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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嶺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新華社、人民日報等多家官媒起訴至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目前北京市海淀區法院還未給出是否立案的裁定,但估計並不樂觀。

昨天(8月6日),王峭嶺在家中被自稱北京警察的神秘人士與出示證件的天津警員聯合辦案,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的罪名傳喚,在派出所被留置了5個小時,盤問的焦點是她起訴官媒以及在網上發布的聲援李和平的文章,顯然意在恐嚇王峭嶺。

2015年 7月10日,李和平律師被幾名不明身份人員強制押走。

據王峭嶺描述,當時約十餘個自稱是警察但未着警服的人員湧進家中進行搜查,扣押了大量物品,其間沒有給付任何法律文書,無法判斷行為性質,為此原告王峭嶺四處找尋李和平下落至今尚無音訊。

7月18日20:52,“新華網”首發由被告新華通訊社記者鄒偉和被告人民日報社記者黃慶暢聯合撰寫的《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蹤》一文。

文中寫道:“近日,公安部指揮多地公安機關摧毀一個以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為平台,少數律師、推手、‘訪民’相互勾連、滋事擾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團夥,周世鋒、王宇、李和平、謝燕益、隋牧青、黃力群、謝遠東、謝陽、劉建軍9名律師和劉四新、吳淦、翟岩民等人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另一被告“人民網”緊跟其後於2015年7月19日02:04推出同一內容文章,該文章成為當日被告人民日報社出版的《人民日報》第一版導讀推薦內容,並在第4版全文刊發,此後,《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蹤》一文被網絡媒體瘋狂轉載。

僅以原告所知,就有檢察日報社於2015年07月19日在其發行的《檢察日報》第01版“要聞”、被告鄭州日報社2015年7月19日在其發行的《鄭州日報》第01版對全文進行了轉發刊登。

原告王峭嶺自述,當日獲知其夫李和平律師姓名出現在《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蹤》新聞稿中錯愕不已,隨後,原告的眾親朋好友紛紛電話詢問李和平“涉嫌重大犯罪團夥”一事,原告在尚不知李和平下落的情況下,既要四處問詢又要回應親友還要照顧幼女,連日奔波身心疲憊苦不堪言,被告的不實報道給原告及家庭帶來極大傷害。

王峭嶺稱,數日來不斷向多地公安機關詢問、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複議均未獲知李和平律師的下落,至今,作為李和平律師的合法配偶,原告沒有收到任何公安機關對李和平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通知類法律文書。

按照相關法律,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有法定義務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蹤》一文中李和平律師被描述成涉嫌“滋事擾序”團夥犯罪,作為李和平的配偶,原告自2015年7月10日至今20餘天(時間仍在持續)主動向多地公安機關要求獲取李和平被羈押信息都不得而知。

但被列為被告的幾家媒體的記者卻在公安機關從未召開過新聞發布會的情況下獲取了李和平“滋事擾序”和“被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的具體信息,指名道姓的進行報道。

此外,王峭嶺認為,公開信息可知,李和平是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正式執業律師,新華社和人民日報記者聯合撰稿的《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蹤》一文,卻將李和平排列在鋒銳律師事務所周世鋒、王宇律師之後,又在鋒銳律師事務所黃力群、謝遠東律師之前,讓人誤以為李和平是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混淆視聽”。

更為過分的是,《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蹤》一文,除開頭提及9名律師時將李和平排在第三名的顯著位置外,整篇文章沒有再描述過李和平律師有過哪些行為,也沒有說明李和平律師是否參與過文中敘述的多起事件,“滋事擾序”和李和平律師有什麼關聯,行文刻意“污名化“李和平的意圖十分明顯。

作為李和平的配偶,王峭嶺質疑,目前,“李和平是否與鋒銳律師所事件有牽連尚無定論,即使公安機關對鋒銳律師案刑事立案,也僅是案件偵查取證的開始,所有涉案人員是否犯罪、是否為共同犯罪、是否為團夥犯罪需要司法最終認定”。

王峭嶺認為,而眾被告作為新聞機構,在這一案件剛剛開始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現有證據還未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偵查終結去移送審查起訴的程度,就直接公布9名涉案律師的全部姓名,且稱其“涉嫌重大犯罪團夥”,並在文中大量引用未經法庭質證的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供述,進行違反新聞職業道德的主觀傾向性評價,“嚴重喪失新聞報道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嚴謹性,干擾後續的檢察院審查是否需要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是否構成犯罪的獨立判斷,情節十分惡劣”。

王峭嶺認為,她的丈夫李和平律師“性情溫和,行事低調”,她堅信李和平無罪。未經人民法院宣告李和平有罪,且與鋒銳律師事務所案有牽連,因此,她起訴新華社、新華網、人民日報、人民網、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檢察日報、新浪、搜狐、鄭州日報等九家侵權機構,並將人民日報社長楊振武,新華社社長蔡名照等多名官媒負責人列為被告。

她要求眾被告,立即刪除《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蹤》一文中對原告丈夫李和平缺乏事實根據的污衊性報道,並公開在指定媒體上進行道歉、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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