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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永靖選舉案:獨立參選人大再被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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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劉慶元、孟霖、任婧三位甘肅公民來到甘肅省檢察院,控告永靖縣公安局非法抓捕公民瞿明學,破壞基層人大代表選舉。當天,他們又來到中共甘肅省委組織部監督處,以及幾家省級機關設立的基層人大選舉監督機構,他們舉報永靖縣公安局涉嫌選舉違法,希望上述機構儘快制止和糾正永靖縣公安局的犯罪行為,釋放瞿明學。

圖為北京兩會人大會堂外一名警方人員執勤
圖為北京兩會人大會堂外一名警方人員執勤 路透社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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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在永靖縣鹽鍋峽鎮舉行的縣、鎮人大代表選舉前夜,瞿明學被警方帶走,罪名不明,當時,他的友人們以為,這只是常規的維穩行為,瞿明學會在選舉之後被釋放。

他們沒想到的是,瞿明學在此後,被當地的永靖縣公安局以“破壞選舉罪”刑事拘留,他的主要罪行,正恰恰是協助他的友人劉明學以獨立參選人的身份參選基層人大。

參加基層人大選舉,卻成為“破壞選舉”的犯罪嫌疑人,類似的事件之前也有發生。例如江西新余的劉萍案等,當時,新余官方是以“擾亂社會秩序罪”等口袋罪將劉萍判刑,而以“破壞選舉罪”處理獨立參選人及其團隊,先例並不多見。

劉慶元表示,接待的檢察官和組織部官員均,表示將會電話通知他們辦理結果,但至今(7月1日),瞿明學仍未被釋放。

瞿明學是永靖縣鹽鍋峽鎮的知名維權者,是甘肅鹽鍋峽化工廠職工維權的骨幹。

熟悉瞿明學的甘肅網友“楊柳岸”描述,他年紀不小,卻天真爛漫;其貌不揚,但鬥志昂揚;一場長達10年以上的上訪就像一場蘭州濱河路上的馬拉松,耗盡了他的所有的精力,讓他傷痕纍纍。

瞿明學和他的工友們抗爭了10年,他被開除了黨籍,停發了工資,最終,省市縣法院都不受理他們的起訴。

這是在中國,尤其是在西部資源型城市常見的場景,一個上億元的國企忽然間不見了蹤影,工人老大哥們忽然失去了原來的保障,這也是90年代末,20世紀初一大波國企改制中的常見現象。

“楊柳岸”描述說,最後,開除他黨籍的黨委在哪裡,也都找不到了。他的對手是誰?是改制後的民營企業中天公司的老闆?還是主管單位省農墾公司?是省市州縣紀檢委發改委?還是抓他的永靖縣公安局,鹽鍋峽鎮派出所?這些單位和人員都彷彿風中一朵雨做的雲,看不見也摸不着。

熟悉當地情況的律師介紹,經過多年艱苦的努力維權,瞿明學以及其他同仁為職工爭取到了養老保險等福利待遇,追回了幾千萬流失的企業資產,但似乎,瞿明學也成為當地官方和警方眼中釘。

這次基層人大選舉,他和工友們希望,通過人大這一平台,繼續他們的維權事業,但這似乎也觸及了某種底線;或者說,官方以此作為突破口,將其打入另冊,從維權者直接升級為政權敵對者。

6月中旬,瞿明學和工友們推選了工友劉明學參選鹽鍋峽鎮人大代表,不料,第二天(6月20日)也是選舉日當天的凌晨五點,他就被派出所警察從被窩裡抓到了看守所,選舉結束後,朋友們才知道他已經被刑拘,罪名是“破壞選舉罪”。

瞿明學所謂涉嫌“破壞選舉罪”的行為大致如下:一開始,瞿明學等人依照中國《選舉法》的規定,推舉劉明學以獨立參選人的身份參選,依法向選舉委員會進行了候選人推薦登記,且被列為了初步候選人。

官方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時,劉明學未被列為正式候選人,他們決定依法以“另選他人”的方式直接參加選舉,打印了有關劉明學的個人介紹,以及向選民普及選舉知識的紙質材料;此外,他們還向鎮里的選舉委員會提出了12個有關問題諮詢和求教,在選舉投票前一天傍晚得到有關部門人員約談。

選舉日當天,永靖縣警方將劉明學以及他的助選者瞿明學等四人抓捕,投票結束後,劉明學等三人被釋放,當地警方以“破壞選舉罪”的罪名刑事拘留了瞿明學,關押至今。

瞿明學的律師張磊認為,永靖縣公安局以“破壞選舉罪”對瞿明學的刑事拘留,其邏輯起點是,“瞿明學推選和助選的劉明學不是經過組織安排也不是組織認可的人,而是職工維權代表。所以,瞿明學“自行”推選和助選,就是破壞了選舉。”

律師質疑,如果因為有一些參加選舉所必須要有的“自選動作”,就將其作為“破壞選舉”對待,那是對選舉制度的“根本顛覆”。

劉慶元等三位當地公民在致省人大、省檢察院的控告信中提出,永靖縣公安局警員在其局長的直接指揮下,非法抓捕依法參選的候選人和助選人,致使一名獨立參選人無法行使被選舉權、多名選民無法投票選舉獨立參選人,永靖縣公安局局長已經真正涉嫌構成“破壞選舉罪”。

評論人莫之許認為,在維穩體制下,壓制獨立參選將沒有懸念,封鎖參選信息不會有意外,即使是作為民主花邊的獨立參選也是不被允許的,作為抗爭劇目的獨立參選,也必然會遭到更大的壓制。

“但抗爭從來不是沒有意義的,這一次瞿明學等人的被刑拘,除了說明了這一升級的力度,也進一步證明了,通過獨立參選推動轉型這一道路的虛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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