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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五警員不起訴激怒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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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2月23日),多家官方媒體報道,北京市豐台區檢察院對邢某某、孔某、周某、孫某某、張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玩忽職守案,即雷洋案“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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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決定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中引發了許多網友的批評,法治已死,早發早移。有媒體透露,“今天開編前會,已接到口頭通知。只發新華社稿。”,宣傳通知還強調,“務必注意不鏈接舊聞,不刊發評論。”

可以從反面印證民意的是,檢方發布這一消息的微博下,有的關閉了批評,有的新聞後,顯然是大量新註冊的水軍在後面發帖支持官方立場。

據檢察院的說法,2016年5月7日晚,根據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專項行動部署,東小口派出所時任副所長邢某某帶領民警孔某、輔警周某、保安員孫某某、張某某等人在昌平區龍錦三街涉黃足療保健店附近執行便衣蹲守、打擊任務。當晚21時許,雷某在位於龍錦三街23-13號的足療保健店接受有償性服務離開時,被邢某某等人發現。

檢方描述,在制服和控制雷某過程中,邢某某等人對雷某實施了用手臂圍圈頸項部、膝蓋壓制頸面部、摁壓四肢、掌摑面部等行為。雷某試圖跳車逃跑,並呼喊掙脫。邢某某等人再次對雷某進行制服和控制,並使用手銬約束,其間,邢某某等人對雷某實施了腳踩頸面部、強行拖拽上車等行為,致使雷某體位多次出現變化。

後雷某出現身體癱軟和不再呼喊掙脫等狀況,邢某某等人在發現雷某身體出現異常後,未及時進行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待後送到醫院搶救時已無生命體征,於當晚22時55分被宣告死亡。

檢方稱經委託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內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與死者生前在飽食狀態下,因執法過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劇烈活動以及體位變化等因素有關。事發後,邢某某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做虛假陳述,引發公眾質疑,並與其他四名涉案警務人員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

雖然認定警方的執法與雷洋的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檢方認定,邢某某等五人在執行公務活動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不當執法行為,執法行為超出合理限度,致執法對象發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職責,在發現雷某身體出現異常後,未及時進行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致執法對象未得到及時救治,以致發生死亡結果。且事後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符合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

但檢方又提出,鑒於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執法活動,對雷某執行公務具有事實依據與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礙執法行為,犯罪情節輕微,能夠認罪悔罪,綜合全案事實和情節,故決定對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不起訴,僅建議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對五涉案人依紀依規“嚴肅處理”。

豐台檢方還以“答記者問”的形式,對有哪些證據證明“雷某接受了有償性服務”等問題作了說明;檢方對五名涉案警務人員構成玩忽職守罪的理由,答記者問中做了進一步解釋。

首先,邢某某等涉案警務人員在控制雷某過程中,違反相關警務法規規定等,不正確履行職責和不履行職責,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存在使用膝蓋壓制頸面部、腳踩頸面部等過度控制手段以及辱罵、掌摑雷某面部,引發雷某情緒激動,繼而產生掙紮掙脫、扭動呼喊等一系列劇烈活動;同時,邢某某等人在發現雷某身體出現異常後,未及時進行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仍採用拽拉手銬鏈等方式,繼續進行執法活動,延誤了搶救時機等。

對檢方這一認定,律師段萬金認為,從司法程序來講,這遠不是結束,而是真正的開始,刑訴法規定,受害人對於檢察機關做出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段萬金錶示,如果提起刑事自訴,法院必須受理,庭審必須公開,所有證據都要公開,代理律師可以申請調取執法記錄儀、監控等證據,尤其是可以申請五個足浴女出庭作證,這個庭審,也許是比公訴案件更為驚心動魄的過程。

但他又說,“唯一擔心的,是雷洋親屬收到巨額賠償,不願意提起刑事自訴。一個國家的文明進程所有人都可以圍觀,但是打開這扇門的鑰匙卻在一個普通人身上。”

一位媒體人轉發了雷洋親屬雷鵬的聲明,表示完全不能接受這個結論和不起訴決定,也不能同意對雷洋涉嫌嫖娼的認定,將依法對上級檢察院提出申訴。

一位學者說,“雷洋的不起訴是打向每個中國公民臉上的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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