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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

輸入假槍判刑8年 上訴4年贏重審機會

在「假槍真罪」爭議聲中,於香港購買仿真槍的中國廣州居民馮昕迎來最高人民法院將他的「走私武器罪成」一案發還廣東省重審。不過,這決定是在他上訴四年後的結果,所耗時間已等於他一審刑期的一半。根據西方司法標準,遲來的公義已是不公義。

資料圖片:中國國徽
資料圖片:中國國徽 Reuters l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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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昕案重審之前,福建省高院去年底亦決定重審四川20歲少年劉大蔚海外網站購買仿真槍而被判無期徒刑一案,指量刑明顯過重,但重審結果未知。劉大蔚一案在2014年發生,海關截獲劉網購的槍形物為“槍支”,裁定走私武器罪成立,引發熱議。

中國槍枝的界定現時按公安部的行政規定處理,法院應否跟隨是不少律師提出的質疑,而在公安部2007年訂定標準後,相關案件數量大增,做成藏假槍亦會犯法的「假槍真罪」情況,而量刑亦過重,問題在前不久閉幕的兩會上亦惹起關注,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分別提議加快立法管理仿真槍、提高槍支認定標準等,身兼政協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更藉天津趙春華案質疑法院以公安部規定作決是”沒有積極地運用自己的裁判權”。趙春華是在天津擺設射擊攤位的攤販,所用遊戲槍去年10月被公安鑒定為槍支,判刑三年半,引起社會熱議,今年1月底二審時仍判有罪,但稱趙有悔意,改判緩刑三年,當庭釋放。

《南方都市報》19日引述馮昕代理律師周玉忠透露,馮昕案將發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成為該案四年來的第六次審理。報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書訂明,廣東高院二審裁定未經該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屬程序違法,遂撤銷裁定,將案件發回重審。據稱,這是高院首次在假槍真罪案中對法定刑以下判決不予核准發回重審的案例。

周玉忠在重審辯護詞中聲明,入境玩具槍被定走私武器罪違背常識,涉案槍形物僅為仿真槍,依法最多隻能被行政處罰。至於公安部的標準,並非刑法中的國家規定,亦從未公開,對社會不具約束力,不能將之作為公民入罪的法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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