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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據「公民不服從」概念太陽花運動霸佔立法院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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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的「淡淡三月天」,台灣發生了驚天動地的太陽花學運,三年後的三月間,台北地方法院對當初霸佔立法院將近二十天,後來被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罪名提起公訴的運動首謀份子和參與人員全部判決無罪,在台灣引起很大震撼!

台北101大廈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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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前的太陽花學運,台灣學生透過網絡集結,衝入立法院等政府機關,霸佔近二十天,搗毀設施,癱瘓議事運作。但三年之後,台北地方法院初審判決,二十二位被告竟全部無罪,讓各界十分意外。請你為聽友簡介一下這個案子!

三年前的太陽花學運總共衍生了三個司法案件,今天宣判的只是其中的第一件「三一八佔領立法院」案。被起訴的包括因為這場學運後來當選立委,成立「時代力量」黨團的黃國昌,以及當時的學生領袖陳為廷、林飛帆、魏揚等共二十二人。

檢察官起訴他們的罪名包括三個部分,第一是煽動他人侵入立法院,罪名是煽惑他人犯罪;第二是立法院外面中山南路的滋擾事件,違反集會遊行法;第三是霸佔立法院議場近二十天,罪名是妨害公務。

●印象當中,當時台灣的立法院被透過網絡集結的學生霸佔,門口攔路檢查,學生在議事廳裡面吃喝拉撒、喊口號、談條件,前後將近二十天,立法院可以說完全癱瘓了。這樣的情況在民主國家非常少見,法官判決無罪的理由是什麼呢?

剛才我們提到檢察官起訴的三個罪名是「煽惑他人犯罪」、「中山南路滋擾事件違反集會遊行法」以及霸佔立法院議場近二十天的「妨害公務」。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說明無罪的理由是,黃國昌等人在演講的時候,已經有很多民眾翻越圍牆進入立法院,而且黃國昌談的內容屬於個人言論,沒有煽惑他人的言詞,客觀上不符合「煽惑」的要件,所以「煽惑他人犯罪」的罪名無法成立。

其次法院認為,這些學生雖確實闖入立法院,霸佔議事廳,但他們是有理由的,不是「無故」侵入立法院,而是有正當事由,這符合「公民不服從」的概念。

由於當初審查服貿協議時,國民黨和民進黨在委員會裡討論時不斷彼此攻防角力,最後擔任主席的國民黨立委張慶忠裁決「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法院認為,這沒有依照正當法律程序審查議案,引發各界的批評抗議,客觀上具有重大瑕疵,因此,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人以佔領立法院的方式抗議,就有阻卻違法的理由。

●所謂「公民不服從」的概念是什麼意思?難道台灣的法院認定,只要是有理由的,即使霸佔政府機關也沒有罪?

你提到的這一點,的確是關鍵。台北地方法院特別說明,這個案子是台灣首次用「公民不服從」的概念,認定是不是具有「社會相當性」;如果行為符合「社會相當性」,從中華民國刑法角度看,就沒有非難的必要性。這話稍微有點抽象,意思應該是,只要符合「社會相當性」,就算行為觸犯了刑法,法院也就不為難你了。

台北法院還特別列舉所謂「公民不服從」的七個構成要件,包括:一、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二、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的目的;三、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四、必須是公開及非暴力行為。以及五六七分別是,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台灣輿論界對這個判決有什麼評論呢?

聯合報的評論指出,台灣民主進程經曆數十年,因為投入社會運動而鋃鐺入獄的不在少數,這些前輩可享受不到現在學運的待遇。評論質疑,現在最大問題是,衝入立法院,佔領立法院等行為,真的可以因為政治理由而沒事嗎?

評論分析指出,對於是否觸法,會有兩種衡量基準,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客觀行為,衝入立法院,客觀行為上當然觸法,沒有疑義,但主觀犯意呢?涉案的被告就算在第一時間是基於義憤衝入、佔領不予追究,但後續近20天的佔領行動呢?既然意見表達已經被看見,政府也做出回應,續占行為是否合法呢?

評論認為,這個無罪判決,與其說是民主運動的大禮,不如說是法治教育的地雷,台灣社會恐怕會再遭到撕裂。另外也有評論認為,這個判決的結果會產生模仿效應,最終台灣的政府和台灣的社會會遭到反撲,自吞惡果。

當然,這個案件尚未定讞,檢察官還可以上訴,也有還有「佔領行政院」等其他案件還沒有判決,值得關心台灣民主發展的全球華人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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