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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貪官刑滿後竟能任局長受賄又入獄

浙江餘姚法院近日一樁判決,判定局級幹部楊吉華22年前因貪腐入獄,出獄後又受重用再受賄有罪,顯示貪官不僅貪慾不減,繼續頂風作案,而且貪官受懲罰入獄刑滿後,仍能受到重用,被提拔擔任重要職務。官員考核與官員監督都被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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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蘋果日報今天報導,浙江寧波餘姚市官員楊吉華,1995年曾涉受賄罪被判監8年。刑滿出獄後擔任餘姚市某局副局長,再次受賄,近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罰款31萬元人民幣。

根據判決書顯示,楊吉華在2007年8月利用職務之便,為寧波一公司在拆遷補償、安地安置、權證辦理等方面提供協助,收受該公司聞姓負責人送贈的10萬元現 金。2009年上半年,楊再次為餘姚市某設計院在土地安置、權證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設計院俞姓負責人贈送的2萬元。2009年,他又為某物業管理 有限公司在物業費結算、衛生綠化檢查等方面提供幫助,2011年春節前以債務免除的形式,收受陳某所送的8.5萬元現金。

楊吉華於去年10月被餘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在接受調查期間,楊吉華承認犯罪,並退還全部涉案贓款。

消息沒有確指楊吉華擔任哪一個部門的官職,消息猜測可能與基建或拆遷安置有關。

報導指引述人民網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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