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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香港

法庭:國企在港不享官方豁免權 中煤須就違約賠償

在中國煤碳產能過剩的情況下,身為國企的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被馬來西亞能源服務公司TNB Fuel Services Sdn Bhd指控違約,經仲裁後,中煤被下令向TNB賠償約527萬美元,後者向香港法院申請執行有關命令,並成功獲批扣押中煤香港子公司的200萬股份。中煤能源反對,認為集團屬於北京的中央政府,可享官方豁免權,香港法院不能下令扣押其子公司的股份。不過,經律政司向北京尋求政策解釋後,香港高等法院裁定,中煤能源敗訴,指國企不享豁免權,並頒下扣押令。

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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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能源屬中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屬下的企業,是一間國企,自稱「非常相信中煤能源理應視為中央政府的一部份」,而根據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國務院是代人民擁有資產,包括本案扣押令下的200萬份股票,故此法庭無權頒令扣押中國人民財產。

不過,高等法院8日頒下判辭指出,根據專家意見,中國內地的法律訂明已實行「政企分開」,國企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中煤能源並非中央政府或國資委的一部分,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其日常企業獨立運作。法庭採納有關說法,裁定中煤能源由中央政府控制的說法不成立,不能享有官方豁免權。

法庭的裁決亦有來自北京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支持。判辭提及,中煤聲稱案件涉及官方豁免權,屬中央與港府關係,在憲制上極其重要,邀請律政司長介入。律政司長其後向港澳辦尋求指示,港澳辦在覆函中指出,根據國家相關法例,國企是一個獨立法人,自行運作,不享特權;除非在極其罕有的情況下獲中央政府授權代為行事,否則其商業行為不應被視為代表中央政府執行職務。

有關訴訟始自去年4月TNB成功申請扣押令,中煤能源疫裁定敗訴後,除原來的違約賠償,還須兼付律政司及TNB的訟費。

2011年,一間美國公司在追討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債務而在港申請扣押有關連且在港上市的中國中鐵集團股份,經人大釋法,指中國法律規定外國政府具有絕對司法豁免權,而香港《基本法》訂明,外交不屬香港高度自治範圍,香港法院其後裁定,事涉國家豁免權,法院不能受理該美國公司的扣押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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