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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引發人權組織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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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12月6日針對2014年通過的《反間諜法》公布實施細則,試圖對這項定義模糊,一直引發爭議的方案做出更具體的說明。但細則公布後,人權組織認為細則對本就定義模糊的所謂危害國家安全罪並沒有更具體、明確的定義,而且所謂“發表、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的文字或信息”或製作相關出版物都可能被納入該法處罰行列。國際特赦組織中國問題研究員潘嘉偉先生對法廣表示,包括細則在內的一系列法案的總體趨勢是為中國有關部門自行定義所謂危害國家安全罪名時提供法律依據,但是對公安部門在執法過程可能的違法越權行為並沒有規定任何監督機制,發生侵犯人權行為可能性很到,而且,受這樣的法律框架威脅最大的不僅是在華外國人士,更是同外國人士合作的中國公民。

資料圖片:中國某地方中級人民法院人口處。 2013年9月攝於山東。
資料圖片:中國某地方中級人民法院人口處。 2013年9月攝於山東。 路透社/Aly S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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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嘉偉:我們可以看到在《反間諜法》實施細則中有很多與此前、尤其是自習近平上台以來推行的一系列法令有很多類似之處,比如此前的“國安法”、“反恐法”等,刑法修改(九)裡面也有一些相關的條文。《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特別提到所謂“危害國家安全”罪,提到如果外國人牽扯到這些方面的問題,就不讓他們入境……等等,還有很多條文非常模糊地提及“危害國家安全”,來定義間諜罪。這些很寬、很模糊的定義。如果外國人進入中國大陸,從事人權方面有關的活動,是否也會被認為是與國家安全有關,從而在“反間諜法”框架下遇到麻煩呢?比如不讓他們入境,或者在入境後,以這樣的罪名來起訴他們?我們有最擔心的是這一點。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合作要冒的風險越來越大”

法廣:就是說,實際上這項“反間諜法”實施細則對“危害國家安全”指控仍然沒有更具體的說明,還是以模糊定義,將一切政府不能接受的行為納入其中?

潘嘉偉:是這樣。政府是要給公安和國安很大的權力來自行定義。他們在執法過程中,可以以很寬的定義來對待外國人,甚至中國人,如果他們有與外國人合作活動。這樣就會有很大的可能性出現人權侵犯,因為定義太寬泛,太模糊。沒有辦法想象,比如一些非政府組織合作一些項目,有沒有可能也會被公安和國安看作是間諜活動、把中國公民也說成是給外國人員當間諜……這很危險。

其實,剛才提到的一系列法律都是同樣的傾向,都是對過去中國政府沒有在法律條文中特別說明的問題做出說明,無論是某些行為或行動,或是會議,或者與某些人合作,只要他們覺得是有所謂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成分,都可以動用“反間諜法”或前面提到的其他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令。而且,目前沒有看到有什麼機制可以監督公安和國安的這些執法行為。如果公安和國安濫用這些法令去對待外國朋友、或者中國大陸內的公民因為與國外人士的合作而面對這些比較模糊的法律定義,他們很可能會突然間像李明哲或其他人那樣,在被任意拘押一段時間以後,硬被說成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這些法律框架下遭到起訴。從中我們可以看到,中國政府是為了讓公安和國安的執法行為有一個法律根據,將各種問題都拉入這些法律中。中國過去幾年所說的“依法治國”完全都是通過這樣的惡法,來讓執法人員達到所謂的“依法治國”的效果。

整個傾向不是只是針對外國人士,而更是與外國人合作的中國公民,受到威脅最大的其實是這些人,因為條文沒有說清楚:怎樣與外國人合作、合作什麼有可能墮入這些法律規定中。剛才我們也提到,是由公安和國安來定義(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合作要冒的風險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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