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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

高檢:被迫行賄商人可從寬處理

在中國仍在揚言打貪和力推國家主席習近平的糾正「四風」之際,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通知,要求對涉嫌觸犯行賄罪的企業家,堅持「寬嚴相濟」,要區分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等因素。法律政策研究室隕責人指出,對行賄犯罪情節較輕或者因公職人員索賄而「不得已行賄」者,認罪後可從寬處理。有律師指出,《通知》雖可糾正過去幾年打擊貪腐官員而令商人受累的弊病,但亦製造了更多貪腐機會。

資料圖片:山東濟南中級人民法院門外。攝於2013年9月
資料圖片:山東濟南中級人民法院門外。攝於2013年9月 REUTERS/Aly S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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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前(12日)天下發《關於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營造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支持企業家創新創業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以“謙抑、審慎、文明”理念作為辦案指導思想,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和正常經濟活動,「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企業生產、經營、融資等經濟行為,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外,不得以違法犯罪處理。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涉嫌行賄犯罪的,要區分個人犯罪和單位犯罪,從起因目的、行賄數額、次數、時間、對象、謀利性質及用途等方面綜合考慮其社會危害性。

《通知》更明確指出,在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時注意維護企業正常經營秩序和合法權益,防止久押不決、久拖不決的情況。

《檢察日報》翌日刊登《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就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答記者問》,當中,負責人指出,檢察人員須處理好辦案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關係,「不能因辦案簡單化或不講方式方法而致使企業經營遭受不必要的損失甚至倒閉」。為此,須對企業家合法經營中出現的失誤失敗給予更多理解、寬容和幫助。

負責人續稱,對國企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和競爭力等為目標,在企業發展中銳意改革所出現的失誤,只要不屬於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當謀利、失職瀆職等情形,要予以容錯。另外,要靈活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涉嫌行賄犯罪的不同因素多加考慮,行賄數額特別巨大、手段惡劣、圍獵公職人員的,要依法嚴處,但「對行賄犯罪情節較輕,積極主動配合有關機關調查的,或者對辦理受賄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索賄、不作為而不得已行賄、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以及行賄人認罪認罰的,可依法從寬處理」。

有不願具名的律師指出,過往打貪,尤其是習近平主政的五年內,每逢有官員受查,該名官員曾接觸的商人亦會被帶走調查,令有關商人面對巨大壓力,指證受查官員,部分人更因此被指觸犯行賄罪,面對嚴刑峻法。另外,商人被公檢人員帶走,難免對其企業造成影響,小型企業更會因主事人被帶走而癱瘓或倒閉。《通知》可糾正上述弊病,減少商人蒙受的不必要損失。

但他同時指出,放寬指證官員的企業家,可令指證貪官的人增加,其間可能出現誣陷,而行賄犯罪情節較輕輕的定義亦可能有差異,成為行賄的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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