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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黃英豪脫行賄罪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被指以優惠價收購一間珠寶公司,並以出售公司優先股形式令對方賬面獲利2130萬港元(摺合約226萬歐元),有行賄嫌疑,案件經審訊後,法官今(8日)早裁定,被告沒有賄賂動機,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不成立。

資料圖片:香港廉政公署外觀。攝於2012年3月12日
資料圖片:香港廉政公署外觀。攝於2012年3月12日 REUTERS/Tyrone S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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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出,黃英豪於2009年收購金至尊珠寶控股有限公司時,以低於一折的價錢向時任上市公司海域化工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許浩明許浩明轉讓1500萬股優先股,作為許浩明在制定或執行收購建議時予以優待的誘因或報酬。許因此賬面獲利2130萬元,有關數額相等於許超過14年的年薪,而黃英豪沒有向公司董事會透露與許作出相關交易,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中的第9條,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本身是律師的黃英豪否認控罪,辯方強調,黃英豪只是想藉優惠價轉讓股分來嘉獎許浩明的優異工作表現,事實上,黃沒有責任申報提供利益,但亦無意隱瞞此事,而大量股票轉手亦瞞不過其他股東和董事會成員。

現年55歲的黃英豪,家族與中方友好,於1992年獲得中國司法部批准開設國內首個境外律師事務所,連任數屆全國政協委員。案件審訊時,黃獲得多位名人和前政要撰寫品格證明信件,當中包括香港首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和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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