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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和香港學者齊打臉:京官稱一地兩檢屬國家行為不容挑戰

人大常委會就廣深港高鐵香港站實行「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爭議未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終於搬出「香港法院無權就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無提出質疑」的說法,期望打壓反對意見;不過,同屬建制派的港區人大常委範徐麗泰表明,人大常委決定沒有提及「國家行為」,而法律學者陳文敏更指出,國家行為主要指涉及國防及外交的問題,不包括一國之內的出入境問題。

14.1 張榮順稱人大一地兩檢決定不容挑戰
14.1 張榮順稱人大一地兩檢決定不容挑戰 港澳研究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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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第19條,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但條文沒有亢明何謂國家行為,只是說,若決及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須取得港府經中央政府證明的證明文件。本身是中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的張榮順昨(13日)在深圳出席學術會議的閉門討論時引用上述條文指出,人大常委會確認「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符合中國憲法和《基本法》,這個「確認」行為屬於中央處理涉港事務的國家行為,因此無論是《決定》的行為還是《決定》的內容,其合法性均不容質疑。

不過,即將卸任的港區人大常委範徐麗泰雖然表明不評論張榮順的言論,但她指出,她上月出席人大常委會處理一地兩檢安排的分組會議時,沒有提及《基本法》第19條,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也沒有提及「國家行為」。但她補充,涉及主權行為的事務,香港法院的確難以挑戰。再者,「一地兩檢」安排屬於中央與香港關係的事務,根據《基本法》,若有訴訟,香港法院在裁決前須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此外,一直質疑「一地兩檢」法理基礎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認為,並非國家所有行為都可稱為「國家行為」,當年草擬《基本法》時,「國家行為」主要是保留回歸前普通法對法院管轄權的限制,而在普通法中,國家行為主要是指涉及國防及外交的問題,例如宣戰,並不包括一國之內的出入境問題。

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李柱銘亦指出,「一地兩檢」沒有牽涉其他國家,只屬「政府行為」,不是國家行為,市民可以透過司法複核作出挑戰,法院亦有權處理。

身兼公民黨黨魁的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梁家傑亦質疑張榮順的說法,笑問若人大常委會通過禁止中國人吃飯的決定,是否也可以藉國家行為之名而不容挑戰?

人大常委會上月通過「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時,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張曉明在說明中曾引用《基本法》第2、7、22、118、119、154等條文,但沒有引用第19條。但大律師公會其後發表聲明,指《說明》中提及的條文均未能為「一地兩檢」提供法理基礎,形容《決定》是香港落實《基本法》的最大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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