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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示威集會須向警方申請 評論指倒行逆施 異見勢縮

澳門新例實施,任何人士若要在公眾場所集會或示威,通知對象由民政總署轉為向治安警察局局長,警方更有權反對和對示威集會施加限制。民主派人士批評,當局此舉是把公民的集會權利轉為一種治安問題,是倒行逆施,手法靠近中國,預料新例會令反對政府的聲音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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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昨日起生效的《集會權及示威權》修訂法律訂明,舉辦示威或集會的人士或組織須在活動前三至十五天前以書面通知治安警察局局長,局長可以反對有關活動的舉行,又或對示威集會的時間和地點施加限制條款,當中包括要求示威集會地點與政府機關、立法會、中央駐澳機構和外國駐澳代表處所保持一定距離。

修訂前的法例自1993年起實行,當時示威集會人士只須知會民政總署管委會主席,再由民政當局轉告警方作出準備或配合,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提交法案時強調,修例只是職權轉移,指政府會從嚴處理或加強鎮壓的評論,都是過度解讀。

不過,民主派議員吳國昌不認同政府的解釋,指示威集會是公民權利,由民政署負責是協調公共空間的使用,但由警方處理則明顯把集會視為治安問題,日後一定會從嚴處理。另外,「青年動力」理事長李國強亦指出,在一個公民社會,市民示威集會應是家常便飯,政府亦不應害怕被監督,但政府的新例明顯是想營造和諧社會,不想聽取反對聲音,方式日益類似中國的管理模式。他預料,市民日後會減少透過示威集會來表達反對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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