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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民抗命行動

人大決定如遭否決戴耀廷建議特首解散立法會讓市民重選表態

身為港大法律系副教授的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建議,如果人大常委所決定的政改框架在立法會表決時遭到否決,特首梁振英應該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然後重新再選,此舉可讓市民藉著重選而對政改表態。不過多個建制派議員反對,認為有關做法不能解決政改爭議,又稱基本法有關的條文,不適用於憲制安排的政改法案,香港政改因此“不是重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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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 50 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

戴耀廷分別在報章撰文及電台節目中提出,根據基本法第50條,一旦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特首可解散立法會。戴耀廷認為,政改方案屬重要法案,一旦被否決,特首應啟動此程序,讓選民透過重選立會對政改表態,這樣亦可能是佔領行動的退場時機,若方案在立會重選後再被否決,特首須按照基本法第52條辭職。

左派工聯會的立法議員黃國健指出,政改方案涉及修改基本法附件一,當中涉及中港關係,中央有話語權,因此涉及憲制安排,不屬香港重要法案,也並非全部是特首的責任。根據2010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前局長林瑞麟在立會回應議員質詢時,曾表明基本法第50條只適用於重要本地法例,不包括涉及憲制安排的政改法案。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也認為,有關做法對解決政改爭議無用,他不認為建制和泛民在改選後所得議席比例,會有非常大的分別,又質疑若泛民議員在選舉中取得多幾個議席,是否可以代表民意反對人大決定?相反若泛民少了一兩個席位,又是否代表民意支持人大決定?曾認為若政改方案不獲立會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政府應考慮收回。

基本法委員陳弘毅認為,如要使用基本法第50條解散立法會機制,政府應先成立獨立民意評估機構,但他表明若民意與政府相反,或者支持反對各佔一半,特首亦沒有民意授權解散立會啟動重選。

N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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