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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香港法庭按照基本法及人大釋法褫奪多4名泛民立法議員

梁振英政府繼成功褫奪支持香港自決的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和游蕙禎之後,高等法院14日處理政府對另外4名泛民議員涉嫌上任宣誓違法所提出的複核,法官區慶祥在裁決書上表明在按照基本法和人大釋法下,又褫奪了羅冠聰、劉小麗、梁國雄及姚松炎的立法會議員資格,議席由去年10月12日宣誓當日起失效。

2017年7月 14日, 香港高等法院裁決褫奪泛民議員(從左至右)羅冠聰,梁國雄,,劉小麗及姚松炎四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
2017年7月 14日, 香港高等法院裁決褫奪泛民議員(從左至右)羅冠聰,梁國雄,,劉小麗及姚松炎四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 圖片來源:路透社/Bobby Y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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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特區政府透過司法途徑以及人大釋法,以宣誓違法的理由,前後褫奪了6個經過一人一票從直選產生的立法會議員。

梁國雄表示,將會對高院的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其他3人則表示需要詳細了解裁決書後才決定是否提出終極上訴。

法官區慶祥在裁決書上強調,他不同意向上述4個議員提出司法複核,政府是含有政治動機,因為果真如此,為何政府只針對本案4人,而不針對其他人。

法庭同時頒下禁制令,禁止4人再自稱立法會議員或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4人並須支付律政司訟費。

法院在裁決書上對上述4人被褫奪議員資格逐個提出法理依據。對羅冠聰一案,法庭同意原告人(特區政府律政司)的陳詞,即以客觀評定上述的宣誓方式,羅先生並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即必須真誠及真正地信奉及承諾,他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列明的責任。法官之稱,羅冠聰客觀而言,是想藉著他的開場白,傳遞兩項信息,其一就是作出立法會誓言的規定,是制度及極權“逼使”羅先生作為當選議員去做的一項事情;及其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利用立法會誓言的規定作為政治工具,逼使他承諾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擁護基本法。

在針對梁國雄一案,法官指出梁國雄宣誓後,身穿寫有“公民抗命”字樣的黑色汗衫,右手拿着一把張開的黃色雨傘(上面寫上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字句),左手拿着一塊展示“人大831決議”字樣的紙板,然後他放下雨傘,將一張寫有“人大831決議”字樣的紙張撕碎,拋向天花,然後離開。

法官稱,雖然立法會秘書處視梁的宣誓有效,但法官同意原告人指梁先生並不符合“莊重規定”的陳詞。而且在一個合理人士客觀來看,他是試圖把口號中的額外言詞信息,傳遞作為宣誓的一部分。因此,他的宣誓亦不符合“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至於劉小麗一案,劉女士獲邀作出立法會誓言後,但尚未讀出誓言的字句時,先說出一段開場白,指她本人“定必秉承雨傘運動命運自主精神,與香港人同行,連結議會內外,對抗極權,推倒高牆,自決自強”。然後她緩慢地逐字讀出誓言,每字之間有明顯的停頓,長達6秒左右。劉女士共花了大約10分鐘才以這個方式讀完立法會誓言的全文。緊接讀完誓言全文後,劉女士說出一段結束詞“爭取全民退休保障,落實墟市政策,捍衛香港人生活尊嚴”。

法官認同原告人的陳詞,即劉女士的行為客觀上清楚顯示她並非真正和忠誠地作出承諾,她將致力擁護、遵守及履行立法會誓言中所表明的責任。即劉女士的行為並不符合“實質信念規定”,也違反了“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最後有關姚松炎一案,法官指姚先生第一次作出立法會誓言時,他在誓言的中間部分加入和讀出這段額外字句“定當守護香港製度公義,爭取真普選,為香港可持續發展服務”。其後,秘書對姚先生說,因為姚先生在誓詞中加入額外字句,他是無權為他監誓的,並且要求姚先生按照法例訂明的格式重新宣誓。在重新宣誓時,姚先生又在誓言完結處加入相同的額外字句。秘書於是告訴姚先生他無權為他監誓。姚先生便回到座位。

法庭同意原告人的陳詞,即姚先生於2016年10月12日的宣誓違反了“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法官指,在法律上,客觀地,姚先生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而立法會主席容許姚先生重新宣誓的決定是錯誤的。主席的裁決應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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