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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法明文禁吃貓狗肉

台灣立法通過禁令,不準烹吃貓狗肉以及禁止虐待動物。台灣因發生軍人虐殺流浪動物事件引發社會批評,推動立法院立法禁止虐待與烹吃。 

圖為世界犬業聯盟反對玉林狗肉節宣傳畫
圖為世界犬業聯盟反對玉林狗肉節宣傳畫 網絡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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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聯合早報今天引述台灣自由時報消息,因日前發生軍人虐殺流浪狗事件,還有台大僑生虐死流浪貓等虐待動物事件,台灣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對於吃貓肉、吃狗肉或其內臟等,違法者將 處5萬元至25萬元新台幣以下罰款,還要公布姓名、照片以及違法事由,如果限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據報導指,對此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修法主要目的是虐待犬貓事件頻傳,之前還甚至發生集團放狗殺街貓事件,僅台北市就有85起檢舉案,現行動物保護法刑度嚇阻力不 足,實有提高虐待動物處罰之必要;此外,近年來民眾動保意識的提升,地方政府也率先將禁食貓狗肉列入自治條例中,促成本次禁食貓狗肉的修法。

現行《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將故意殺害、虐待動物,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的刑責,經三讀通過,由現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萬 至100萬罰鍰,提高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至200萬元罰鍰,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萬至500萬元罰款。

而在第27條中,除了販售、購買之外,新增“食用”、“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犬貓成份的食品,也要開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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