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主要內容
香港

警察通例含糊不清:鬧市不得開槍惟保護自己自當別論

香港去年農曆新年旺角爆發魚蛋革命的警民衝突,期間一名警員在鬧市向天連開兩槍示警,涉嫌有違警方《程序手冊》中“如可能傷及途人便不應使用槍械”的條例,但明報向警方查詢當天開槍警員是否違反《程序手冊》,警方卻認為該警員為保護同僚免受生命威脅的襲擊及自身安全使用槍械,因此沒有違反《警察通例》。

香港雨傘運動期間,抗議人士與警察對峙  2014 10 20
香港雨傘運動期間,抗議人士與警察對峙 2014 10 20 REUTERS/Tyrone Siu
廣告

警方進一步對該名開槍警員辯護時指出,警隊經調查後確認該警員根據警隊的武力使用守則,當時在別無其他選擇下使用槍械,屬合理及恰當。

傳媒翻查《警察通例》第29章《使用武力及槍械的使用》,警務人員可在數個情況下使用槍械,包括保護任何人免受生命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而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的人;平息騷動或暴亂,但只有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

至於《程序手冊》在同一章第10段則提到“在鬧市開槍”,表示警務人員在鬧市開槍,可能危及無辜途人的安全,“因此,這類開槍事件需要審慎評估。現行的槍械訓練規定人員必須克制,避免傷及途人。如可能傷及途人,便不應使用槍械。人員應視線清楚無阻才瞄準目標人物開槍,亦要顧及子彈反彈或射錯目標的危險”。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告訴明報,警槍作為一種致命武力,應留作最後可使用的武力方法,以制止危及生命的行為,而且《手冊》指明在鬧市開槍要顧及途人,以及要針對目標人等,如有警務人員向天開槍,流彈會傷及無辜市民,恐怕有違警方指引。王又認為,警方應在訓練及指令清楚告訴前線警員,槍械作為致命武力,不應用作示警用途。對於社會有爭議的槍械使用個案,警方應公開調查報告,讓公眾得知有關個案是否違反指引及背後理據。

香港大學犯罪學中心名譽研究員、退休高級警司何明新表示,《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提及的是普通開槍原則,難以將每個情景寫入警察通例,要靠警員每年的槍械訓練及現場判斷,決定應否及如何開槍。

另外,一般人總認為警務人員即使開槍應“射手射腳”,但《手冊》第29章第9段列明,開槍瞄準手或腿部,“雖然符合人道立場,但絕不等同‘最低限度武力’”,又稱下肢或手臂受槍傷的人,仍可能對其他人構成危險或威脅。《手冊》又稱,很多警務人員以為開槍射向目標人等身體會遭受批評,但其實射向身體上“面積最大而可見的中央部分”是合理的,現行的槍械訓練亦是根據這個原則。

曾負責警隊槍械訓練的何明新說,1980年代的槍械訓練已要求警務人員射擊目標人等重要位置,目的是停止對方的兇暴罪行,如只射擊手腳,射中的機會較低,“如果他右手握刀,你開槍打他左手,他依然可以斬下去”,因此應該“射中心重要位置而停止他的動作”,據他了解有關要求至今未變,做法亦與外國如英國及新加坡警方相同。

分享 :
頁面未找到

您嘗試訪問的內容不存在或不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