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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拘港人可長達30天才通知 負評如潮:改善太少太遲、時限太長

香港和中國內地公安就本地市民於對方境內遇事的通報機制,被指形同失效,在運作近十七年後完成檢討,但只是明確了通報時間為七到三十天,以及把通報的內容標準化;至於內地常用的行政拘留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等黨屬機關,則不包括在機制內。評論指有關改善太少太遲,通報時間太長,約束力不足,亦無助減少諸如銅鑼灣書店五人先後被中國公安扣留及越境執法的案例。

香港民主黨成員林子健周五在記者會上向媒體展示遭疑似中國公安劫持釘傷的情景。
香港民主黨成員林子健周五在記者會上向媒體展示遭疑似中國公安劫持釘傷的情景。 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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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通報機制,中港兩地政府若向對方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以及對方居民在己方境內非正常死亡,便須通報,但沒有訂明通報時限,只是說「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通報」。將於明年2月生效的新安排,則把通報時限按案件嚴重程度分為三級,涉及上述原來通報範圍的事件,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通報;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十四個工作天內通報;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最遲在三十個工作天內通報。通報時須包括罪名、法律依據、拘留地點及經辦人員等資料,若雙方認為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可向對方查詢,對方須於三十個工作天內回復。

 

新安排亦訂明,除公安機關外,中國的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均包括在通報機制內。至於香港向內地通報的部門,除原來的警方等三個紀律部隊外,還加入專責打貪的廉政公署。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14日)天與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孫力軍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就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等情況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後指出,新安排令被拘捕者的家人獲悉情況,可聘請律師維護法定權利。不過,他拒絕響應銅鑼灣書店五人失蹤事件屬於新安排下哪個類別。

曾經被內地扣押八個月的銅鑼灣書店前店長林榮基認為,新安排不能防止銅鑼灣書店事件重演,明訂通報時限亦沒多大意義,以七至三十天的通報時限,中方已有足夠時間逼被扣人士簽認罪書,他以自己為例指出,他在內地被扣留翌日便已被迫簽下認罪書和放棄讓家人聘請律師的權利。

他更憂慮,以中國公安經常以國家安全相關罪名對付異見或維權人士,日後可藉修改他涉及的罪名加以扣留;而一旦香港就有關國家安全的《基本法》23條完成本地立法後,港人更易被對方藉機拘捕。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亦擔心被拘留人士在拘留期間被迫認罪,而中國對國家安全的定義亦含糊不清,促請當局澄清。該黨另一議員塗謹申就質疑「強力部門」是否包括在機制內,而肖建華在香港的酒店被「勸回」中國之案例,亦不知是否包括在機制內。

有協助內地遇事港人的小區組織協會亦批評新安排的改善極為不足,建議兩地政府應在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最多24小時內作出通報,並應將通報範圍擴展至行政拘留,並立法規範現時只屬行政安排的通報機制,確保兩地執法人員嚴格遵守。

中國時事評論員劉銳紹更指出,內地政府經常按政治需要來決定是否執行通報機制,一旦遇上敏感及政治事件,便會單方面失效,銅鑼灣書店便是明顯的例子。

不過,建制派指,新安排已有進步,令機制在陽光下運作,屬民建聯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更指出,將恐怖罪行和國家安全案件列入新安排,加強透明度,有助釋除港人疑慮。

通報機制自2001年起生效,至上月底,中國內地共向香港通報超過一萬五千次,但沒有通報的不知凡幾,因而廣泛被視為失效,在2015年的銅鑼灣書店事件後,尤受關注,因為書店店長林榮基等三名港人在中國被扣留後,不單要香港警方主動查問,還是事隔三個月才收到通報,而股東李波更是涉嫌被內地強力部門違法越境扣人,並在查問後二十天才確認他身處內地,觸發兩地檢討有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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