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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電台非法廣播脫罪 原因尷尬:官員搜證方法亦違法

為爭取開放大氣電波而不惜在不獲發牌的情況下堅持廣播的民間電台,創辦人曾健成開台十三年來已因非法廣播而被控十多次,交了不少罰款,但在最近一次類似檢控中,辯方大律師以執法人員的搜證同屬違法,令負責搜證的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職員拒絕在庭上作證。結果法庭以表證不成立為由,裁定被告無罪。

民間電台因官方搜證方法違法而脫罪,曾健成(右二)稱會繼續抗爭.2018年10月。
民間電台因官方搜證方法違法而脫罪,曾健成(右二)稱會繼續抗爭.2018年10月。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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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向本台指出,曾健成尚有兩宗分別於2017年和18年作出非法廣播的控罪等待處理,控方可能會因為今次案例而卻步,不提起訴,以免尷尬。曾健成則表示,今次是漫長抗爭中的小勝,但相信港府會想方設法繼續打壓民間電台,而他亦會繼續抗爭。

 

根據本次案情,民間電台於2014年4月在尖沙嘴天星碼頭無牌廣播,通訊辦人員在現場以手提電話的軟件收聽電台廣播,確認曾健成違法,控以一項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信息罪,而提供設備以共同經營電台的海升科技有限公司,則被控一項無牌維持電訊設備罪。

 

案件早前開庭審訊時,郭憬憲已提出,負責搜證的通訊辦人員在未獲豁免或領有牌照的情況下以手提電話軟件接收民間炮台的廣播內容,有可能同樣觸犯《電訊條例》第8條,即除領有牌照外,禁止設置與維持電訊設施。當中有條款訂明,管有或使用任何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或產生並發射無線電波的任何種類器具,亦屬違法。

郭更指出,即使不是直接操作有關手提電話的通訊辦人員,在「共同參與」的刑事原則和「同謀」的罪名下亦可能犯法。若有關人員在庭上作供,有可能自招入罪。

作為控方的律政司經過兩次尋求法律意見後,昨(23日)早於庭上表示,十二名通訊辦人員決定不接受辯方盤問和出庭作供。在沒有控方證人作供的情況下,疑點歸於疫告,裁判官以表證不成立,裁定被告無罪。但法官指出,民間電台廣播現場已架設廣播設備,被告曾健成的行為自招嫌疑,脫罪只屬技術性,故駁回辯方的訟費申請。

郭憬憲其後向本台表示,代表曾健成參與相關訴訟不下十次,在法庭拒絕處理條例本身屬於惡法的情況下,已無計可施,終以逆向思維發現通訊辦人員搜證亦受法例規管而勝訴。至於通訊辦日後可否預先申請豁免而合法使用器材聽取民間電台廣播來搜證,郭指出,申請豁免須符合法例規定,例如罪行隱蔽等,部門能否成功申請,視乎律政司如何把關。

民間電台由社會民主連線的曾健成發起,在未獲發牌的情況下,自2005年10月起以調頻廣播,其後更同時透過網絡廣播節目,以抗議被他指為「違憲過時惡法」的《電訊條例》。根據曾健成的說法,多年來,他每天廣播,而港府則每年挑一天來控告他,當作「交差」。

根據紀錄,曾健成自2008年起有15項干犯《電訊條例》的定罪紀錄,每次罰款800至5000元不等。其中一次,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於2009年11月作出裁決時指出,相信各被告是希望透過公民抗命,爭取大氣電波開放,認為他們的意圖高尚,故只罰款3000元。

由於申請電台牌照的要求被指高而不透明,香港至今只有三間電台,即使數碼廣播令可供使用的頻譜增加,港府也不願大幅增加電台牌照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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