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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拔管再遭監院糾正:違反大學自治精神斲傷政府信譽

台灣監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昨天通過委員包宗和、仉桂美的調查報告,針對「拔管案」對教育部提出糾正。理由是教育部面對各大學校長遴選,適用法條標準嚴重不一,不僅有違大學自治精神,也斲傷政府信譽。這是台灣教育部因拔管案第二度被監察院糾正。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圖)2018年2月22日主持台灣大學新春團拜時表示,代理校長已進入第8個月,希望過渡期間儘快告一段落。
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圖)2018年2月22日主持台灣大學新春團拜時表示,代理校長已進入第8個月,希望過渡期間儘快告一段落。 中央社記者吳翊寧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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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拔管案」是指,國立台灣大學依法透過二十一人「校長遴選委員會」的嚴謹流程,選出該校教授管中閔為新任校長,呈報教育部依法聘任後,教育部卻遲不聘任,找各種理由要「遴選委員會」重新選舉。遴選委員會認為沒有理由重選,堅持不讓步,台灣教育部因此有兩位部長陸續下台,事件拖延近一年仍未解決。

民進黨這次選舉大敗,許多評論認為政府不尊重大學自治也是原因之一。台灣民間多認為,教育部三番兩次拒絕聘任,主因是管中閔教授曾在馬英九總統任內擔任過行政院政務委員、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是藍軍的背景。

糾正案指出,大學自治是憲法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範圍。監委諮詢了十五位法政學者與現任、卸任的大學校長,都認為人事自主當然是任何團體自治權的核心範圍,遴選校長的人事權自然屬於大學自治範圍。

仉桂美表示,特別法有其優先適用,過去各大學遴選校長都是依據大學法,憑什麼到了台大,卻突然用行政程序法,和過去其他大學情況都不一樣?她強調,大學不是行政機關,這是嚴肅問題,制度不容破壞。

對於監察院認為教育部逾越憲法的監督適法性,教育部次長姚立德表示,教育部會尊重,但也強調,教育部絕對沒有違反憲法,對大學所做適法性監督,都是援引適當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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