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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法官判一地兩檢合憲合法“撇除法律爭議有利香港利益”

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連同市民郭卓堅等4人上訴高等法院,指已經實施4個月的一地兩檢安排違反基本法,法院13日作出裁決指香港法院無權裁定人大決定是否不適用於香港,而且他認為一地兩檢事實上有利於香港港整體利益,亦符合基本法原意,遂判政府勝訴,梁國雄等人司法複核失敗。

香港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2017年2月在街頭爭取公民提名,以參加當年的特首選舉。
香港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2017年2月在街頭爭取公民提名,以參加當年的特首選舉。 RFI-C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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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事後表示不認同法官判詞,聲稱“我們一定會上訴。”他說:“香港的司法界應拿出他們的尊嚴,解釋一下,我們不是怕輸,我們只是要公道而已。香港的法院是要用揣摩上意的方法,去令人大常委的說法變成聖旨,我覺得不是法治。”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認為,法官混淆人大常委會的行政決定和釋法角色,強調基本法只說明釋法對香港具約束力,但沒有提及人大的決定具約束力,即使以往如政改等有約束力的決定,也是源於釋法。

所謂一地兩檢,是指港府在西九龍高鐵總站畫出一個“租界”,讓大陸邊防人員執行大陸法律,檢查到站旅客證件及行李,港府稱此乃方便旅客的安排,但有輿論認為基本法規定大陸法律不適宜在港實施,從而挑起反對者尋求司法覆核推翻上述的安排。更有人擔心,一旦一地兩檢安排得到法律認可,今後大陸方面可借詞在香港其他地方設立類此的“租界”,執行大陸法律。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確認人大常委會決定具清晰的法律地位。他指按國家憲法,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 ,同樣有權以頒布“決定”方式 行使對香港的監督權,認為人大決定的法律效力形同釋法,對香港政府包括香港法院具法律約束力 ,法庭必須考慮。

法官又引用有關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司法覆核案,指出香港法院無權裁斷人大決定是否不適用於本港法律。

至於一地兩檢有否違基本法,法官認為不能只從字面理解,需着眼於基本法的背景及目的。而他不認同設內地口岸區行使內地法律,以進行清關、檢疫及出入境等工作是違反基本法,並接納政府一方指,有關安排正正顯示一國兩制下特區政府的高度自治。

他又認同一地兩檢的構思,在制訂基本法時未能預計,而應用基本法亦要與時並進,回應社會需要,若撇除法律爭議,一地兩檢事實上有利於香港港整體利益,他認為,基本法為香港整體最大利益而設,應符合社會、經濟和政治的最新現實情況,從而有所成長和發展,以及因應持續的需要和情況作解釋和應用。他又認為,內地口岸區為清關、出入境和檢疫控制的目的,套用內地司法管轄權和法律的做法,對香港整體利益帶來好處,沒有違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法官判詞中特別指出,西九龍口岸一地兩檢安排情況特殊、前所未見,今次裁決不等於畫定內地口岸區的安排日後可應用於香港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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