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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李明哲減刑需要他本人提出申請

台灣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李明哲去年被陸方逮捕,至今已一年半,符合減刑門檻。中央社報道,海基會發言人管安露今天表示,由於減刑需要本人才能提出申請,海基會將透過適當管道傳達。

台灣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李明哲在中國法庭出庭受審 2017年9月11日
台灣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李明哲在中國法庭出庭受審 2017年9月11日 法新社/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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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交流基金會下午舉行例行新聞背景說明會,海基會副秘書長兼發言人管安露回答記者相關提問時表示,李明哲確實符合門檻,但必須由本人申請,海基會也會適當傳達,供李明哲參考。

管安露表示,李明哲家屬原預計22日第6度前往湖南赤山監獄探視李明哲,也已獲陸方核准。湖南長沙台商協會卻在19日突然接獲陸方通知,李明哲被移監到河北燕城監獄。

她強調,截至目前仍未接獲陸方正式通知李明哲確切移監時間及地點,呼籲陸方尊重家屬探視權,儘速通知家屬正確關押地點,這是基本人權保障。

至於這次移監是否與符合減刑資格有關,管安露則表示,無法妄加論斷。

李明哲去年3月在陸被捕,11月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根據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桉件具體應用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受刑人,應當執行一年6個月以上方可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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