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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合之眾的分析家勒龐第五節 不同性質的群體及其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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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在勒龐看來,烏合之眾並不僅僅指街頭聚集起的人群,他把群體分成兩大類,五小類。其實在這個意義上,這個群體已變成了社會的不同階層,不同的社會群落。他的分析也開始針對不同社會團體的集體心理。這樣的分析實際上已從群體心理學轉向社會心理學。

古斯塔夫.勒龐與他的『烏合之眾』
古斯塔夫.勒龐與他的『烏合之眾』 網絡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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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群體似乎可以有不同的種類,但它們的表現是不是遵循同樣的原則呢?

答:這就牽扯到勒龐所論及的種族問題了。從大的方面來說,不同種族的人所形成的群體,會有各自的特點。勒龐就認為作為拉丁族的法國人,和作為盎格魯-撒克遜族的英國人,對民主自由的理解就不同。但是,他對群體心理的分析,卻是不分種族的。不管什麼種族的人,只要進入了群體行為的模式,所作所為就是大同小異。勒龐把群體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異質性的群體,也就是說群體的組成者是由不同素質的人構成。比如我們前面所講過的辦公室的白領和清潔工進入同一個群體,這種群體就是異質性的。這類群體又被勒龐分為兩類,A無名稱的群體(如街頭群眾),B有名稱的群體(如陪審團、議會等等)。第二大類是同質性的群體,也就是由相同背景的人組成的團體,比如政治派別,宗教派別,身份團體,或者是軍隊、勞工,或者是中產階級、產業階級等等。但是勒龐聲明,他對烏合之眾的分析,只分析異質類的群體,因為越是異質類的群體,越能體現出烏合之眾的特點。在這種異質的群體中,勒龐的分析是先從集體犯罪開始。他說:“通常集體犯罪的動機,是一種強烈的暗示,參與這種犯罪的個人,事後會堅信他們的行為是在履行一種責任”。他舉出的例子是1789年7月14日攻佔巴士底獄之後,殺害監獄長的史實。當巴士底獄被攻破之後,一群興奮的人,就把監獄長圍住,有人就開始提各種建議,要弔死他,斬首,還是讓馬把他拖死。監獄長在掙紮的過程中,踢到了一個人。於是大家就說,讓這個被他踢的人來執行死刑,割斷監獄長的脖子。這個人是個剛幹完活兒,來巴士底獄看熱鬧的一位廚師,但是大家一致通過,由他來執行死刑,並不斷的有人喊“共和國萬歲”。於是這個群體的意見就形成了一種暗示,暗示他殺人是一個愛國行為,於是他就動手了。我們還知道人群還把這個監獄長的頭割下來,挑在長矛上遊行,所到之處一片歡呼。勒龐分析說:“殺人者認為自己是做了一件很有功德的事情,既然他得到了無數同胞的讚賞,他這樣想是很自然的。這種事從法律上可以視為

問:這麼說在群體心理中,罪與無罪的界限改變了。

答:是的。勒龐接着又舉大革命中九月慘案的例子。這是發生在1792年9月2日到9月7日,遍及法國許多城市的大屠殺。當時狂熱分子馬拉號召人們把監獄中關着的囚犯全部處死,以免外國軍隊入侵法國時,這些人會作內應。結果大開殺戒,有2000多人被殺,參與殺人的民眾都是平時的良民,小手工業者、匠人、店員、郵差等等,勒龐說:“他們就像前面提到過的那個廚子一樣,完全相信自己是在完成一項愛國主義的任務,他們擠進一間辦公室,既當法官,又當執行人。但是他們絲毫不認為自己是在犯罪”。馬拉號召濫殺,其中最蠱惑人心的一個口號就是“共和國在危機中”。我們在前面已經講過,引發群體暴行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口號。在1966年8月的北京,也發生過性質幾乎一樣的大屠殺,那就是大興縣“831大屠殺”,也是在不到五天的時間裡,所謂貧下中農、紅衛兵,在幾個村子內大開殺戒,共殺了325人,其中最大的80歲,最小的僅38天。這個群體暴行和勒龐分析的法國九月屠殺幾乎一樣,是這些貧下中農、青年群體,響應毛澤東“818檢閱”紅衛兵時,發出的“要武”的號召,而集體實行的大屠殺。在8月23日,毛澤東在中央工作會議上講話說,北京太文明了,隨後暴力就愈演愈烈,幾天之後大興縣大辛莊就率先開始殺人。當時的口號也是“徹底消滅階級敵人”,後來在清算這些殺人者時,他們沒有一個人認為自己有罪,都說自己是響應毛主席的號召,參加了階級鬥爭。勒龐在總結這些類似的群體瘋狂時說:“他們深信自己肩負着重要使命,着手搭起一座審判台,他們立刻表現出群體的率直和幼稚的正義感,群體幼稚的良知,以這種方式得到了滿足,現在可以合法地進行屠殺了,殘忍的本能也可以盡情地釋放了”。

問:但是像陪審團這種群體似乎和無名團體性質不同吧?

答:你問得對。我感覺對陪審團的分析是勒龐分析群體心理的薄弱環節,至少他忽視了美國陪審團制度的運作方式。因為美國的陪審團制度設計,恰恰就是要避免群體心理常見的那種衝動、無意識、無理性、人雲亦雲的狀態。美國的陪審團設計是要讓陪審團閉門討論,聽取法官提示和律師辯護,分析證人的話和證據,也就是要儘可能排除情緒性的干擾,讓理性來主導判斷。更重要的是,陪審團是被隔離的,在審理期間不能接受任何外部的信息,這也是為了讓他們能夠避免群體心理中常會有的集體的偏向。托克維爾在分析美國民主制度時,特別指出,陪審團是最不受人操控的團體。勒龐在書中也引用托克維爾的話,但他對托克維爾的這個結論似乎沒有注意。再有,勒龐所處時代的陪審制度和現在還是有很大區別的,雖然法國是歐洲最早使用陪審團審判的國家,而且當今世界上最成熟有效的陪審團制度是美國的陪審制度,但它是從英國移植過去的。可是,英國的陪審制度卻是諾曼人征服英國時,從法國帶過去的。勒龐認為陪審制度的缺陷,是律師可以用各種手段 來影響陪審員的個人情感。而根據他對群體心理學的研究,情感在群體中是互相傳染的,所以判決就可能不公正。但是現在法國的陪審制度,恰恰規定,審判人員、陪審團成員,不得做任何帶有傾向性的動作和情感表達,這些動作包括聽取審判的過程中,不得做點頭、嘆息等等暗示性的動作,否則審判無效。我不知道如今的這個規定,是不是受到勒龐對陪審團群體心理研究的影響。

問:看來勒龐對一切群體行為都不信任。

答:沒錯。他有極端的精英意識。他認識到大眾社會已經來臨,社會主導力量已變成大眾,但他也只不過是感覺無可奈何花落去,不認為這會帶來什麼好處,比如他對選舉和議會辯論的分析,完全從群體心理出發,說:“議會中也可以看到群體的一般特徵,頭腦簡單,多變,易受暗示,誇大感情,以及少數領袖人物的主導作用”。他狠狠批評議會,其實他的怒火是來自對大革命恐怖時期雅各賓黨人的行為的憤恨。他說,“大革命時期的雅各賓黨人用教條和邏輯來對待人,頭腦里充滿各種含混不清的普遍觀念,他們認為自己能夠把這個社會從上到下重新改造一遍,結果使一個高度精緻的文明,倒退到了社會進化的早期階段“。所以勒龐對群體心理的研究,是要提醒人們,警惕暴政以多數人的面目出現,這和托克維爾對多數人的暴政的分析,有異曲同工之妙。這是很值得我們深思的。好,關於勒龐對烏合之眾心理分析的介紹,總共五節,今天就結束了,希望聽友和讀者們能有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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