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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台灣

7名台籍電信詐騙犯在大陸獲刑11年至1年不等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4月25日對台灣籍被告人崔培明等22人跨境電信詐騙案做出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詐騙罪判處崔培明等22人有期徒刑11年至1年不等的徒刑,並處以罰金。

圖為中國最高法院大門招牌
圖為中國最高法院大門招牌 網絡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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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報導,二審法院的判決書稱,崔培明等22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組成犯罪集團,在境外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通過向不特定多數的中國大陸公民撥打電話、發送事先製作的語音包,謊稱被害人個人信息洩露被他人用於洗錢或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後套取被害人銀行資金,或引誘被害人轉賬或彙款到“安全賬戶”,成功實施詐騙19宗,合計騙取人民幣約124萬元人民幣,已構成詐騙罪。  

本案包括崔培明等7名主犯被告為台灣人,據檢察機關指控:2016年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崔培明等人組成犯罪團夥,在亞美尼亞首都埃里溫對大陸境內公民實施詐騙。他們設立詐騙窩點,利用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冒充電信部門、公安局及檢察院工作人員等身份,虛構被害人非法洗錢或詐騙等罪名的虛假事實,對大陸居民實施電信詐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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