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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部門下屬公司在港享有官方豁免權金融活動添不明朗性

原屬英國殖民地的香港回歸中國後,香港法院裁定,中國政府部門屬下的一間公司擁有官方豁免權,一如回歸前英女皇享有的皇室豁免權,因而可以免於訴訟。裁決引起香港大學三名法律學者質疑,擔心案例承認了不合時、不公平的皇室特權,而且適用範圍過於廣泛,令香港的商業活動亦大受影響。

香港公寓群鳥瞰
香港公寓群鳥瞰 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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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於有「亞洲第一弔」之稱的大型打撈船「華天龍號」,該船在2008年被指未有履行合約,前往馬來西亞為離岸鑽油工程提供服務,被後者民事索償逾億美元,「華天龍號」當時正在港協助打撈一艘烏克蘭沉船,因案件遭扣押。身為「華天龍號」船主的廣州打撈局支付保釋金後,向香港法庭申請擱置訴訟,理由是打撈局屬中國交通部,享有源於「君主豁免權」的「官方豁免權」。

高等法院法官石仲廉裁定,香港主權回歸中國前,英國君主在香港法院享有的豁免權,在《基本法》制訂及回歸後仍然有效,自回歸日起,中國及中央政府已取代英國君主在香港享有君主豁免權。不過,由於與訟人未有及時提出豁免申請,等於放棄權利,故申請最終被否決。

香港大學三位法律學者張達明、顧維遐及張憲初質疑原訟庭法官的裁決,他們在刊於《香港律師》的「沒有皇室的皇室豁免權」一文中指出,英國是君主立憲的國家,奉行「國王不能犯錯」的理念而豁免其免於起訴,但中國憲法訂明,國家的一切權利來自人民,故中國沒有豁免權的概念,難以理解同一機構為何在香港卻可以享有此特權。而以一個中世紀的原則來賦予中央人民政府及其轄下機關,在香港享有免被起訴的豁免權,亦屬大有疑問和不合時宜,因為即使愛爾蘭亦已拒絕接納此原則,訂明政府可被起訴。

學者亦不同意石仲廉法官指,英皇室特權與《基本法》並無抵觸的說法。學者認為,《基本法》第22(3)條訂明,由中央人民政府部門,或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在香港設立的所有辦事處,均須遵守香港法律。如果香港法院對中央人民政府轄下機關沒有司法管轄權,那麼《基本法》這規定便只是一紙空文。
學者在文章中續稱,如果本案裁決正確,中國政府轄下機關即使純粹從事商業活動,仍可獲得起訴豁免,這將嚴重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其中一名作者張達明接受本台訪問時指出,現時不少國營企業和部委直屬企業在港營商或投資,不少大型律師行已因應此爭拗點和案件裁決,促請與中國商業機構進行交易或商業往來的客戶關注有關問題,並請他們務必查清其中國商業夥伴與中央政府及部門的關係。但能否查清,則是另一回事。
他續稱,有關案例影響深遠,一日不釐清,與中國公司進行交易的不明朗風險依然存在。

據了解,廣州打撈局正擬就未有及時提出申請等於放棄的裁決提出上訴,張達明期望,與訟雙方就官方豁免權是否適用於中國政府部門下屬公司作出複核,又或由更高級的上訴法院釐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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