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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怎麼建構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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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國家於傳統國家不同之處在哪裡?為什麼說現代國家必定是公民主導的國家?我們怎麼建構公民社會?網上的公民月刊刊出杜導斌的文章:我們怎麼建構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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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首先認為,中國傳統社會是一種暴力主導,理性輔佐的社會。立法權和決斷權由手握暴力資源者執掌,隱含在經史典籍中的經驗教訓,通過活着的以儒生為主的知識精英的再闡釋,成為治國理政的公共意見的主發動機。政治雖然具有相當程度的理性色彩,但是,這樣的理性大體上只是暴力意志的幕僚。往往舉國智力難敵獨裁者一顆大腦的判斷,比如文盲慈禧可決斷知識精英李鴻章的意見及北洋海軍的軍需。這樣的國家,名為數億人的大國,實為匹夫之國。一個人的國家如何能是億萬公眾之國的對手?把數億顆大腦關閉起來,企圖以一兩顆“格外優秀”的大腦去與強國爭雄,這應當就是1840年以來中華一敗再敗的深層原因之一。

現代國家不同於傳統國家,突出的一點就是否定了暴力的主導地位,理性取代了暴力。暴力(硬實力)不再是國家力量的中堅,智力(軟實力)重要性上升,成為現代國家的核心力量。1895年中國敗給日本,表面看是輸在硬實力上,實際上則是輸在軟實力上。為什麼呢?因為此前中國和日本同樣是黃種人,同樣是西方列強的半殖民地,同樣有列強的治外法權,同樣不具備製造堅船利炮的硬實力。比硬實力,1895年時兩國並無高低之分,比綜合國力,中國應該猶有過之,將兩國分出高低之處在於有無維新變法,在於政治制度。大清的制度仍然高度依賴一兩顆大腦,日本則開始了“萬機決於公議”。與理性主導相對應,現代國家裡公眾取代經典和精英成為治國理政的公共意見的不竭源泉。以開發眾智為目的的現代學校教育縮小了精英與非精英的智力和道德等差距,基本實現了孔子的“有教無類”和孟子的“人人皆可為堯舜”,社會不再是“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喪失知識和道德上的絕對權威後,精英,特別是政治精英,其在國家社會生活中不再能夠穩居壟斷地位,社會國家逐步成為在朝與在野者、勞心與勞力者的共治。這就使得國家社會事務的話語權、立法權、決策權,由傳統的暴力加精英主導,變為由人數主導。官員人數再多,也只能占國民總數的5%左右,這已經不得了了。其他都是公民。公民人數比官員多,與之相應,智力資源也比政府遠為龐大。公民不僅人數和智力資源相比政府佔優勢,經濟資源同樣佔優勢,一個國家的稅收即使很高,一般也只能在20%至30%之間,再高,除非像北歐高福利國家,否則,公眾就供養不起,國家的經濟就會陷於停滯甚至窒息崩潰。這就是說,國家70%以上的財富在民間,絕大部分財富掌握在公民手中,由公民支配。公民人數佔優勢,智力佔優勢,財富佔優勢,公民集合起來的力量遠在政府之上,所以說,現代社會必定是公民主導的社會,現代國家必定是公民主導的國家。

那麼,我們現在如何建構公民社會,公民國家呢?這個問題必須從公民、社會、國家三個層面來作出回答。

首先是公民個人層面。

作者認為,作為一個公民社會的公民,大體上必須具備四個必要條件。首先是自己作自己的主宰,自己作自己的“獨裁者”。公民必須要獨立,能自主。那種領導說了才做、領導沒說什麼就什麼也不做的被動精神,是人格不獨立,思想行為不能自主者的特徵,必須加以改變。作為合格的現代公民,一定要自我當家作主,不論什麼時候,不論什麼事,都不要等,不要靠,要懂得“我”才是我的唯一依靠,“我”才是我的“貴人”,“我”才是我的“大救星”,“我”才是我的“青天大老爺”。萬事首先靠自己。主意自己拿,責任自己擔,社會國家的進步,自己去推動。一等,一靠,凡事都要等別人來喚醒,來拯救,來領導,來引導,來教導,來督促,這就難說是個公民了,這就還是停留在臣民的階段。自己甘願做臣民,那是誰也幫不了的。甘願做臣民的多了,這個國家便只能是臣民國家,只能是弱國。想做什麼,覺得什麼好,只要這事用自己的理性去判斷它是正當的,就主動去推動,去行動,去努力讓自己的願景變成現實。最好不要存那種搭便車的念頭,老想着天塌下來有長子頂着,自己遇事閃一邊去,等好處出現了,自己再來爭搶,這就不是好公民,而是劣公民了。“國民劣根性”之說,大概就是批判這種人的。

第二個條件是要尊重他人與自己平等的權利,尊重他人作自己主宰的權利,不要試圖去作他人的“獨裁者”。對別人可以給予關愛,熱心地施以援手,卻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他人,不要把自己的幫助當作支配、役使他人的資本。最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不要把自己的“好”強加給他人。自己認為好的,別人不一定認為好,可能是痛苦或干擾。即使對自己的妻子(丈夫)兒女,也不要將其當作自己的私人財產,任意支配,任意奴役。對妻子(丈夫)兒女等親人,當然必須更親密更友愛,與其分享幸福,分擔責任和痛苦,對他們的隱私予以保密,把家庭生活當作公共生活那樣對待是個錯誤,把家庭生活曝光在眾目睽睽之下,將會使自己和親人失去自由、尊嚴和幸福,但家庭生活的私秘性並不表明妻子(丈夫)兒女是自己的私有財產,她們是平等的人,與自己擁有平等的各種權利。即使身為精英,身為國家領導人或社會名流,也不能把自己當作他人、當作國家命運的主宰者,要尊重他人與自己平等的公共權利。

第三個條件是對強加給自己的東西能拒絕,能維護自己的自主空間,拒絕任何他人作自己的“獨裁者”、“大救星”,不論他(她)多麼偉大,多麼高貴,多麼高尚,多麼英明,多麼美麗,都要避免他(她)成為自己的主宰。公民要維護自己的權利,不能成為別人的提線木偶,不能別人說什麼就信什麼,更不能別人說什麼就幹什麼。自己要按自己喜歡的方式生活,不能光想着按別人的意願生活,這樣才有自由和幸福,也才能使公民間的衝突減少到最少。

第四點是理性對待人和事,遇事用理性去分析判斷和回應,按規則出牌,不到法律之外去尋求目標和利益,通過創造性的勞動獲得社會承認和尊敬。不論對方多麼弱小,多麼貧窮,多麼醜陋,多麼卑賤,都不試圖去主宰他,去征服他,去以凌駕於他之上來證明自我。

其次是社會層面。文章說;一個人的力量有限,要實現某些美好的願景,就得與其他公民合作。公民與公民之間,自發建立起以共識或共同利益等為基礎的橫向聯繫,社會藉此形成各種各樣豐富多彩的公民團體。通過這種公民間的自組織,實現社會團結。團體間如果發生矛盾與衝突,也在法律的框架內尋求和平公正的解決。公民社會沒有天然不變的領導,只有不斷更新的意見領袖。公民社會的國家領導人,其實就是意見領袖,全國範圍內多數人認同的意見領袖。意見領袖哪來的呢?不是自己封的,也不是像《封神演義》里那樣由某個超人的意志給封的,更不是靠槍桿子搶的,而是公民自發推舉的。公民社會的領袖階層對每個公民平等開放,每個公民都有機會成為社會和國家的意見領袖。但是,每個公民又都沒有將自己的意見強加於人的特權。每一個意見領袖,都不可能保證自己在任何領域都有資格和能力充當領袖。國家社會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的問題,需要不同的知識儲備和智力特長。不可能有一個永遠佔據統治地位的意見,也不可能有一個永遠佔據統治地位的意見領袖。現代國家是意見治國,而不再是意志治國。通過開放的媒體,讓各種各樣的奇思妙想得以進入公共關注,然後通過議會的辯論與投票機制,把社會智力資源轉換為正義規則或國家目標,公眾輿論既能規避謬論治國,陰謀詭計治國,以權謀私和貪污腐化,也可讓更多的錯誤在事先就得以暴露無遺,從而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公民社會通過各種意見相互自由辯論、自由競爭來尋找真理和正義,各種治國理政和促進公益的意見,全都通過媒體,自然陳列在各個公民和各個公民集團面前,形成一個“意見超市”,公民和公民集團可以在這個“意見超市”里自由選擇。最後,哪一種意見佔主導,得由公民投票決定。票數多的主導,票數少的,即使是掌握了真理的暫時的少數,也得先退讓一旁,且等來日。得票多往往對應於受益者多,社會資源往受益多的方向配置,有利於資源發揮出更好的效率,避免浪費和低效。得票少,很可能意味受益者少,或者風險過高,時機不成熟。當公民和公民團體間的利益競爭發生激烈衝突,必須交由正義的法律和受到公眾監督的司法機制給予平等保護,不允許任何公民或團體擁有特權,形不成共識,便通過妥協來平衡各方訴求。

第三十國家層面。作者指出:公民國家的眾生一律平等,法律禁止某個人、某個團體高踞於公眾之上。公民國家不迷信某個領袖,某個偉人,不允許萬眾拜倒在某個魅力領袖的腳底山呼“萬歲”。現代國家的強大依賴於公民的強大,而不是領袖的強大,或某個團體的先進。由平等的公民組成的現代國家是扁平的,不是金字塔形的。公民國家的法律把所有的人全當作平等的人來對待,拒絕迷信任何超人的智力或道德。國家的立法權和決策權不掌握在某個人或某個團體手中,而是交給一群不可能沆瀣一氣串通起來欺騙國人的精英來公開辯論、協商和表決。這些手握立法和決策大權的代議士並非握有終極真理或正義,他們只是忠實於把自己選舉上來的選民,忠實於國家,按良心說話行事。他們依靠自己對公共事務作出的貢獻,依靠自己的貢獻、忠誠、學識、能力、名聲、魅力、影響力等獲取公眾信任,獲得公眾授權。公眾輿論把這些代議士的一言一行置於陽光之下,並且為防他們腐化墮落定期予以罷免和重新授權。現代國家的憲法、法律、政策應當並且必須有利於培養強大的公民。國家的憲法、法律、公共政策要實現正義,必須給每個公民以平等的機會和基本權利。任何憲法、法律、政策的制定權都不掌握在部分公民或某些公民團體手中。憲法、法律、公共政策是公器,對此每個公民都有平等的發言權和表決權,每個公民都有權參與國家憲法法律政策的討論,有權親身參與或委託自己信任的代表去制定或修改。在參與討論和表決時,每個公民不以權威之是非為是非,而是以自我之是非為是非。公民國家不強行要求統一意志和全體人民的團結一致,不允許把少數派、反對者、異議者予以打倒、消滅或開除出局來實現國家和社會的團結。憲法法律政策最後確定用什麼樣的條文,由“點人頭”來決定。維護公民國家正常運轉的正義的憲法法律政策,不是由某個英明領袖或一貫正確的團體定義的,而是通過不斷地試錯來實現的,是根據憲法法律政策實施的效果所不斷作出的調整性修改來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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