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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活

中國法學界一次有關“7•23”動車事故的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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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來自中國國內的消息,在“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發生一周後的7月31日上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主辦了一場題為“反思與改革:動車事故的法律審視”主題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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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台綜合包括一些官網在內多家中國國內大型網站中的報道,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組織的這一研討會邀請了來自憲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訴訟法等領域的專家學者,針對“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中諸多問題,從法律視角對這次的事故進行了分析研判。與會專家並就事故處理、責任追究、民事賠償、體制改革等多個方面進行了深入探討。

據介紹,與會學者在發言中提到,從本次事故處理來看,部分舉措不符合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在2007年8月30日簽署的第69號國家主席令所涉及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中的相關規定,屬於處置不當。而在現場搶救過程中對損壞車廂進行掩埋的行為,不符合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的要求;又如事故發生後在信息公開方面的遲延、不準確等,也未能達到《信息公開條例》所要求的及時、準確標準。

有學者認為,在民事賠償方面應當體現人性化原則,同時需要注重嚴格依法辦事。按照《侵權責任法》及相關規定確定的標準賠償,應當體現同命同價、國內外一致的基本原則。需要將精神損害賠償充分考慮到對死者家屬和傷者的賠償當中。如有特殊原因無法達成賠償協議,應最終通過司法渠道確定賠償。

學者們指出,從體制而言,鐵道部政企不分的現實儘管有歷史原因和歷史貢獻,但在當下不利於鐵路事業的發展。應當貫徹政企分開的思路和大部制改革方案,加快鐵路管理與經營體制改革。此外,鐵路事業管理與運營體制改革也需要有法治保障。

報道還提到,與會學者們一致認為,從高鐵事故中進一步反思,還需要對當下管理體制中的唯數字、唯速度、唯技術等業績觀深刻反省。在人本、人文的社會中,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最重要的價值,同時物質生活水平的增長也不能忽視精神生活及人的素質的提升。

有專家指出,從現有的情況來看,此次事故中的有關人員可能涉及四個罪名: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玩忽職守罪。在事故責任追究方面,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應當在查明真相的基礎上嚴格落實問責制度,而問責的前提是查明事件原因、分清不同部門的工作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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