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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外國在港享絕對豁免惟國企無「免死金牌」

中國人大26日通過香港《基本法》解釋,規定香港須跟隨中央的國家豁免原則,即外國政府及其財產在港如同在中國大陸,同樣享有絕對國家豁免權。但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表示,國家豁免規不會用在中國國企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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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Reuters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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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預期,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以全票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十九條的解釋,香港必須跟隨中央所確定的國家豁免原則,即外國政府及其財產在香港如同在中國大陸,同樣享有絕對國家豁免權。

不過,顯然是為了釋除香港商界的疑慮,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在常委會會後舉行的記者會上表示,國家豁免規則是只給外國國家的豁免,不會用在國有企業身上。

在此釋法後,非洲剛果共和國欠下美國一家投資基金公司1億多美元債務的案件,香港法院無權審理。剛果政府及旗下一家公司拒絕向美國基金公司償還債務,之後又與中國國企的中鐵簽署投資協議,而由於中鐵在香港上市,美國公司於是在香港提出訴訟,要求從中鐵投資剛果的資金之中,先行扣下1億美元作為抵債之用。剛果一直都以國家豁免為由,拒絕出席聆訊,案件經過地方及上訴法院審理之後,到了香港最高的終審法院,而法院的5個大法官以3對2的票數,通過提交人大常委釋法,因案件涉及外交事務,而當中亦有一個爭議,即到底回歸以後,香港是繼續適用過去普通法所確定的國家豁免原則(有限度豁免),還是要跟從中央所確定的國家豁免原則(絕對豁免)?

人大常委通過的草案指出,國家豁免規則屬於國家對外事務的外交範疇,同時,根據基本法,中央政府有權決定香港適用的國家豁免規則。草案並列明,香港在應用時,需要就香港原有法律中有關國家豁免的規則,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香港法院亦有責任適用或實施中央政府決定採取的國家豁免規則,不得偏離。

李飛在釋法後的記者會上強調,國家豁免規則這項制度針對的是以外國國家及其財產為被告的案件。是只給外國國家的豁免,不會用在國有企業身上。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說,釋法後,國企不會享有「免死金牌」,香港法院仍然可以處理涉及國企逃避債務的問題,「是次解釋絕對不會影響國家企業等在香港地區的法律地位。

但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凌兵表示,香港法律跟從人大釋法後,以後商人不可能再在香港法院對外國國家或外國的政府追討欠債,「這對香港的營商環境會有一定影響」。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塗謹申亦指出,香港製度今次隨內地作出改變後,日後商人跟有國家主權實體的背景公司做生意時,很可能會從此放棄在香港進行,香港營商環境勢必被收窄,例如他日中國國企跟外國政府簽約時,很可能放棄香港,改為在可以追討外國國家或政府欠債的地方進行,例如倫敦,因為到時倫敦才可以頒令要求追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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