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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

中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艾未未條款”遭網民批判

8月30日下午, 中國人大在其網站全文公布《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意見徵集截止期為一個月。修正案中有關逮捕與監視居住的條款, 引發關注人權的律師與社會公眾的批評和警惕。他們視這一條款為當局立法將類似艾未未事件的“強制失蹤”合法化。

一些中國請願者向外國媒體訴說受迫害的遭遇(2011年8月12日)
一些中國請願者向外國媒體訴說受迫害的遭遇(2011年8月12日) 圖片:RFI / Stéphane Lagar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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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說明稱,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有99條,將把原有的刑訴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85條,修改的面大,涉及條文比較多,涉及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

此次刑訴法修正案中,關於對刑訊等非法證據的排除、建立證人保護制度、細化逮捕條件、保障律師職業權利、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等規定,令學界讚揚,但有關逮捕與監視居住的條款的規定,引發了不少關注人權的律師與社會公眾的批評和警惕。

批評者甚至將相關條款視為將之前發生的艾未未失蹤,並被警方在秘密場所關押半年的做法“合法化”而量身定做的條款。

新的刑事訴訟法關於嫌疑人被採取逮捕和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後,通知家人的規定,採取了偏向公權力、偵查當局的立法,這也引來了不少關注人權的律師和學者的批評,擔心此項立法將使“強制失蹤”合法化。

例如,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監視居住”的條文修改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修正案草案稱,“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此前的艾未未、高智晟、劉曉波等知名異議者案件中,他們都長期被羈押於不明場所,而在劉曉波的案件中,被羈押的時間甚至未被法庭折抵刑期。

按立法原意,一般而言,監視居住都是在在本人居所進行,因此,並無通知家屬的問題,但根據上述規定,“監視居住”可在“指定居所”執行,因此,是否通知家屬就成了關係嫌疑人權利的重大立法選擇。

但該修正案草案則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對此,昨天,歷史學者雷頤在新浪微博上直言,“太可怕!”

在他看來,這四種情況太寬泛,如果通過,意味公安機關可任意抓人而不必通知家屬,尤其第四點(即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幾乎任何案件都可以說如果通知家屬“有礙偵察”,每個人都無保障。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通過微博回應說,事實上,在修改前的中國刑事訴訟法,就有規定,“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拘留者家屬。

他認為,新的修正案中,“有礙偵查”被限定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通知可能有礙偵查,這至少是對原先籠統寬泛的規定予以限縮,應屬改進。

雷頤對新刑事訴訟法的批評引起了網友的廣泛轉發和共鳴,吳丹紅的“闢謠”並未緩解公眾對公權力濫用這一條款的擔憂。

有人權活動者認為,這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將為艾未未式的失蹤打開了“合法化”的大門,他認為,“以強制失蹤對付政治異議者,雖然是常見現象,但即便是執行者,也知道是非法的,但此次立法,居然將其合法化,不啻打開了潘多拉的魔盒。

北京律師劉曉原此前因與艾未未的友情,曾被短暫“失蹤”。昨天,劉曉原在博客上回應說,“作為一個曾被“強迫失蹤的受害者”,我強烈反對"《刑訴法》草案類似於“強迫失蹤”的規定。”

8月30日是第一個“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聯合國“強迫或非自願失蹤問題工作組”就此發表聲明稱,“強迫失蹤”在一些國家仍然被用作對付衝突和內部動蕩的工具。

其中一種常用的手段被稱為“短期失蹤”,“即在沒有接受任何司法或民間機構審理的情況下,將受害者秘密拘禁幾周或者幾個月,將其置於法律保護之外,有時還要遭到酷刑”。

目前,中國仍不是聯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的簽約國,劉曉原呼籲,中國政府儘快加入公約,保護全體公民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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