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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界呼籲《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謹慎保護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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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全國人大就刑訴法修改公開徵詢意見截止前的最後一個周末,十家律師事務所在河南南陽聯合發起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高峰論壇”。據人大法工會的說明,全國人大收集全民意見的時間是2011年8月30日至9月30 日,南陽的會議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涉及“秘密拘捕”、“秘密偵查”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的諸多條款被指“惡法”條款。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也在截至期結束前最後一天,發出了自己版本的立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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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有關“技術偵查”的一節內容,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需要可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據草案規定,“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以成為對當事人實施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理由。

對此,法律界普遍擔心“技術偵察”、“秘密拘捕”泛濫成災。
在9月25日的論壇上,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教授指出,草案中的這些條款問題很大,屬於“惡法”條款,應當修正。浙江京衡律師集團陳有西律師表示,“秘密拘捕”條款,明顯是國家安全、反貪等部門從辦案需要出發而主張的部門觀念立法,而“密捕”是現代法治國家嚴格禁止的,故無論何種性質案件,拘留逮捕後必須及時通知家屬和監護人。
對草案中技術偵查的條款,陳有西認為,這可能導致竊聽、監視、偷拍、秘密搜查等的法定化和普遍化。“這一條一旦法定化,就會打開一條無邊的閘門”。

9月30日,也就是人大宣布的新刑事訴訟法徵求意見期的最後一天,中國官辦的“中華律師協會”也罕見地展現出了獨立性,向人大法工委提交對刑訴法及對刑訴法修改(草案)的修改意見稿,共四十五條。

全國律協版本的草案,除了增加了大量保護人權、律師辯護權的條款外,對引起巨大爭議的技術偵察、秘密拘留、監視居住和逮捕(即所謂因國家安全等理由,可不通知家屬)的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對監聽等技術偵察手段,全國律協認為,“草案規定的前提條件“立案後”,在司法實踐中立案隨意性較大。草案規定的“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也可以啟動技術偵查措施隨意性較大。此種規定實際上是可以將所有犯罪的偵察統統畫到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範疇。

草案限制性規定表面上是對技術偵查程序啟動的限制,但是其實際上沒有起到限製作用。沒有設立第三方或司法審查的基礎上,各級偵查機關都可以決定使用技術偵查措施,顯然會難以控制,造成混亂。草案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特定人員按照批準的方式、手段、措施實施秘密偵查。

全國律協建議監聽等技術偵察的批准權改為省級,原因實施秘密偵查直接涉及普通公民的隱私、生活,應當謹慎採用,嚴格加以控制。作為普通犯罪的案件,沒有必要採取秘密偵查的手段,否則執法過度帶給公眾的傷害遠遠超過犯罪本身帶來的傷害,得不償失。

全國律協建議增加了一個月期限的限制。草案沒有規定秘密偵查的期限,這會使秘密偵查權長期處於被運用的狀態。在沒有第三方審查、沒有司法審查的條件下,提高決策機關的級別,可能會在一定限度內避免權力濫用。
修正案草案還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這種“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人們擔心它淪為變相羈押。這一條款被媒體稱為是“艾未未條款”,許多人權活動人士之前被非法羈押在看守所以外的非法神秘場所,如果新的法例通過這一做法甚至將可能成為“合法”。

此前,艾未未的妻子路青、異議人士胡佳等人已經以“秘密抓捕和失蹤”受害者的身份,向全國人大等提出了呼籲,要求正式的修正案去除這些條款。

全國律協建議刪除監視居住中的三條例外規定。在現代信息社會,無法通知情形幾乎沒有。只要詢問嫌疑人,聯繫其親友的手機、固定電話,或朋友轉達、發信息、郵件,幾分鐘就可做到。實踐中還有不通知、拖延通知、以平信郵寄若干年前身份地址的情況,根本無法有效通知。

事實上,監視居住本應適用於比刑拘、逮捕更輕弱的犯罪行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嫌疑人人身危險性都遠遠低於被逮捕的嫌疑人。在此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顯然屬變相秘密羈押,規避二十四小時投放看守所的有關規定。

全國律協的立法建議說,“嫌疑人家屬的知情權等嫌疑人的訴訟權利應當無條件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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