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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立法

民間團體可就公益受損提訴 學者建議包括個人

中國污染和食品安全問題嚴重,日後民間組織可望就此直接向法院提訴,但個人仍不被允許。人大常委會正審議民事訴訟法的修訂案,當中新增公益訴訟制度引入有關權利,有學者認為,應把提訴權力擴及個人,以免環保鬥士反被判入獄的情況再現。

湖北選舉專家姚立法被失蹤
湖北選舉專家姚立法被失蹤 DR網絡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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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為簡化程序,草案就適用簡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設立小額訴訟制度,即審理標的額人民幣五千元以下的部分民事案件,基層法院實行一審終審。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解釋,此舉可及時解決面廣量大的民事糾紛,亦是國外的良好做法。

由24日開始的人大常委二十三次會議仍在召開,會議討論多條與市民相關的法例修訂案,而民事訴訟法更是自1991年訂定以來,首次全面修改,雖然該訴訟法在2007年曾經進行小修。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指出,草案從完善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機制、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完善簡易程序、強化法律監督、完善審判監督程序和完善執行程序等七個方面加以規範。

草案訂明,政府將增加公益訴訟制度。王勝明說,對環境污染、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草案不包括個人,有參與民訴法修法論證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向《南方都市報》記者解釋,當局是恐怕全面開放,法院未必能夠應付,故限交機關提訴,以免被濫用。但他個人認為這是過慮,事實上,外國多容許市民提起公訴,因為這是基本權利。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更建議,容許無直接利害關係人提起公益訴訟,以及容許集體訴訟。

另外,湯維建建議,人大常委會應就條例中的「有關機關」作出規定,把行政機關排拒在外,因為不少涉及公共利益受損的案件,往往與行政機關的不作為、違法、行政不當有關,若容許行政機關擁有提訴權,可能會成為它掩蓋行政不作為、推卸行政責任的借口。

他又期望立法者就公共利益作出解釋,並從寬解釋,使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等行為都可受到市民監督。

由於缺乏法律保障,過往不少環保人士被當地政府起訴或打壓,太湖環保鬥士吳立紅便因此被判入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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