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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世界

看中國刑訴法修正案與秘密拘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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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眾朋友,路透社今天自北京報道說,中國當局通過修改刑訴法來加強對異議人士的打壓,這一修改案繼續允許警方對異議人士進行秘密拘捕,對此中國著名藝術家艾未未以及許多人權團體表示憤怒,他們指責當局把這種“強迫失蹤”的 做法合法化。維權律師高智晟、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劉曉波等都曾遭遇“被失蹤”。曾被軟禁在家的活動人士胡佳稱這個條款為“克格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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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表示,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在面對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情況下需要修改,新修刑事訴訟法草案納入“尊重和保障人權”文字。王兆國說,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條,“尊重和保障人權”已被寫入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他說,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中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刑事訴訟法在程序設置和具體規定中都貫徹了這一憲法原則。刑事訴訟法與賦予和規制刑事訴訟中的職權機關權力、追訴犯罪、保障公民權利密切相關,有“小憲法”之稱。修正案中有關逮捕與監視居住的條款,引發關注人權的律師與社會公眾的關注,他們視這一條款為當局立法將類似艾未未事件的“強制失蹤”合法化。

王兆國稱,修正案(草案)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強化證人出庭和保護制度,嚴禁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為從制度上防止刑訊逼供,修正案增加規定了拘留、逮捕後及時送看守所羈押,在看守所內進行訊問和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影制度。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但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同時,把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規定有礙偵查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就秘密逮捕問題,艾未未向接受路透社指出,這反映出當局目前的心態,沒有信心,心虛害怕。這是對司法制度以及對公民安全的一個嚴重威脅。路透社強調,艾未未本人去年就曾被秘密拘留81天。

另外,中央社報道說,中國修訂刑事訴訟法,律師辯護權遭質疑。有香港記者詢問,中國法律工作者關心,新修訂的、被認為有進步的條款能否落實?擔心執法人員違法行事,或像律師想見當事人卻見不著,如何申訴?而中國大陸律師還希望當事人受偵訊有在場權,而非事後才見得到當事人,但此次修法並未開放,原因為何?中國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勝指出,如當事人因案被監視居住,新條文規定執法單位要「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也明確規定律師可以向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防止執行過程中違法。他說,新條文規定,律師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若遭執法機關違反法律規定阻撓律師行使權利,律師「有權申訴和控告」,以「保障律師能夠順利履行職責」。至於新條文為何未開放律師在當事人接受偵訊時在場,郎勝並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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