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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原:執法機關無權將尋釁滋事罪“突破”至網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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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由中宣部主導的打擊網絡謠言的網絡鎮壓運動近日正在中國各地迅速展開,幾天來,北京警方先後以尋釁滋事罪逮捕了網絡推手秦志暉以及楊秀宇。今天,北京警方確認曾經在微博上實名舉報官員涉嫌貪污腐敗問題的廣州《新快報》記者劉虎被刑事拘留,原因是涉嫌製造傳播謠言,而此前對劉虎的刑拘通知書上理由也是“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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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尋釁滋事”罪所涉及的是在公共場所聚眾鬧事,並引起擾亂公共治安等嚴重後果的行為。那麼,網民在網上發布言論是否也構成“尋釁滋事”罪?今年六月,異議作家杜導斌就因在網上發表晚清暗殺團的言論而遭到刑事拘留,當時對他指控的罪名“尋釁滋事”罪,他的律師劉曉原翻遍刑法也沒有搞明白,之後,他才明白原來是執法機構將“公共場所”突破到了網絡空間。8月21日,財經網發表標題為網上“尋釁滋事”罪是突破,的文章引述北京市公安局負責人的話說,將網絡空間定義為是公共場所,是司法實踐的一次突破。

中國的執法機構是否有權利作出類似的釋法“突破”?業內人士如何看待上述突破,我們請北京維權律師劉曉原談談他的看法:

劉曉原:中國的刑法明確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四種犯罪形式: 一是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是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是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這裡的公共場所應該指的是具體的空間,而不是虛擬的空間,因為他這裡還涉及到一個行為所做成的嚴重後果。那麼,在網絡上即使發布謠言怎麼對造成秩序嚴重混亂。這又如何來評估呢?難道標準是網站因此就不能運轉了或是別的人因此不能上網了還是有別的標準。網絡傳播言論確實可能構成犯罪行為,網民可以針對某個人造謠污衊這樣會構成誹謗罪,或者誣告陷害,這些都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這是誣告人與被誣告人之間的個人法律行為,而沒有必要都用公共執法機構。無論如何,也不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要將公共場所擴展到網絡空間,那就應該由立法機構來修改補充,而不應該由執法機構自己來釋法,如果執法機構都可以自己來解釋刑法,那將十分的恐怖。執法部門不能夠因為要打擊網絡謠言而置法律於不顧。雖然說,尋釁滋事罪是有布袋罪的說法,也就是說什麼都可以往裡面裝,但是,它的具體形式還是規定得十分的明確。

法廣:按照您的說法,如果網絡空間不應該被突破為是公共場所的話,那麼,劉虎或者其他在網上舉報或者發表言論的人就不應該以尋釁滋事罪遭到逮捕,也就是說中國警方應該都釋放這些人。

劉曉原:我認為應該是這樣的。就拿劉虎的案件來說,除非警方修改刑事拘留的罪名,否則的話,應該在拘押他數十天之後就讓他們取保候審出來,因為他並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現在有另一件可怕的事是執法機構亂用刑拘權,不管你是否犯法,先把你關起來再說,即使你最終獲釋,但也早已被關了三十多天。

法廣:感謝劉曉原律師接受本台的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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