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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呼籲合並審理許志永丁家喜系列“聚眾擾亂公共秩序”案

今天(12月20日),楊金柱、王興、藺其磊、周澤等多名律師,作為許志永、丁家喜、趙常青等北京“新公民運動”參與者,因推動官員財產公示而在北京多處公眾場合展示橫幅而被拘捕,以“聚眾擾亂公共秩序”起訴系列案件的律師,共同呼籲合並審理這系列案件。

司法部從2007年起啟用統一的司法行政徽章
司法部從2007年起啟用統一的司法行政徽章 網絡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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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系列案件中,許志永、丁家喜、趙常青、袁冬、張寶成、馬新立、王永紅、李蔚、宋澤(宋光強)、侯欣等人,因為公開呼籲官員公示財產,先後被北京市警方拘捕,並被指控犯有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從目前該案披露的多起案件的起訴書的內容來看,公訴機關顯然認為,許志永、丁家喜、李蔚、袁冬、張寶成、趙長青、侯欣等人的行為屬於"共同犯罪"。

但目前,在上述各被告人原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偵查、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批捕、審查起訴,且許志永已被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情況下,北京市檢察院卻將部分被告人指定由海淀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而海淀區檢察院又將屬於共同犯罪的案件,強行分拆成多起獨立的案件。

律師們在提交給辦案的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北京海淀區檢察院,並抄送給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北京市高級法院、北京市檢察院的法律意見書中,詳細闡述了理由。

律師們認為,將共同犯罪案件人為地分拆成多起案件進行審理,首先,顯然不利於查明案件的事實,也不利於確定被告人各自在涉案行為中所起的作用。並且,這種將共同犯罪案件強行分拆的做法,也違反了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

首先,中國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此一規定,共同犯罪屬於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存在共同犯罪之情形,對於各被告人的審判,必須由同一法院進行。

律師們認為,“這種做法顯然是違法和不正當的,勢必影響被告人的質證、對質”,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清,且可能出現同一“事實”在此案中尚處爭議,在彼案中已經終審判決的荒唐局面,從而嚴重損害司法審判的公信力,人們甚至有理由認為,這完全是為了便於政治迫害而毀棄法律的“乖張之舉”。

其次,中國《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款規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此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對各被告人進行均衡和公允的處理,以避免在二審改判後,出現一部分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另一部分被告人卻因同一涉案行為被定罪量刑的矛盾情形,或者出現對被告人在涉案行為所起的作用認定失當的情形。

現在,北京市相關檢察機關對上述屬於共同犯罪的案件,強行分拆起訴,就有可能導致部分被告人上訴並被認定無罪,其他未上訴的被告人卻仍需依生效的一審判決受到刑事處罰的後果。

官方所以這般作為,顯然是為了分拆案件,公關上,減少其“美麗島”大審式的衝擊力,另一方面,雖然案件基本上不太可能開放旁聽,但如果出現多個嫌疑人庭上質證,當庭演講,相互聲援的情形,顯然也會讓官方大失顏面。

律師們最後說,實際上,所有人都知道,許志永、丁家喜、趙常青、袁冬等人之所以被司法機關認為觸犯了刑法,只不過是過於真誠地相信了中國的《憲法》;他們呼籲官員公示財產的行為,完全是在行使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根本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北京市警方和檢方對他們的指控,可以說是徹頭徹尾的“政治迫害”。

律師們呼籲,當局既然要藉助司法程序實現政治迫害的目的,至少也應稍微顧及一下法律和司法的“顏面”,遵守目前尚未被廢止的刑事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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