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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大律師公會指公民提名、特首須“愛國愛港”均不符基本法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特首普選等政改問題提交意見書,對建制派和泛民主派的堅持均有利有弊。公會意見認為,泛民爭取的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均不符合基本法,但公民推薦則可透過提名委員會的低門坎接受而落實。對於北京或建制派人士要求的特首候選人須「愛國愛港」或須經提委會「機構提名」,公會認為,亦不符合基本法和國際公約的規定。

資料照片:香港泛民主派人士絕食爭普選
資料照片:香港泛民主派人士絕食爭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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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派別人士對大律師公會的意見實行各取所需,律政司長袁國強指公會的意見確認了公民提名的不合法性,呼籲集中討論提委會組成,但對公會批評港府以至建制派企圖對普選施加不合理限制,則不予置評。而泛民主派人士則支持公會標榜的真正普選原則,但不明白為何公會指公民提名不符基本法,聲言會繼續爭取,因為那是「市民要的」。

有份提出公民推薦方案的法律學者張達明表示,大律師公會純粹從法律觀點提出建議,但普選方案是政治問題,須靠政府提出可行方案。他續稱,問題不在泛民主派,因為當中有不少議員並非一定堅持要有公民提名,關鍵是政府願意作出多大退讓。

根據大律師公會28日向港府提交的44頁意見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平等的政治參與和選舉權利的第25條均適用於香港,莫說英國在回歸前對第25條第2款的保留條文在出現選舉後已不適用,事實上,有關保留條款只及行政立法兩會的選舉,與行政長官選舉無關。中國既未在國會(即人大)承認上述國際公約,自然無權對條款提出保留意見。

為此,公會認為,國際公約的平等而普及的選舉權利適用於香港的特首普選和立法會選舉,而有關權利包括參選和投票權,不能施加不合理限制。有關意見,與中國官員的立場相反。

按此,公會續稱,要求參選人愛國愛港、限制參選人在二人至四人之間均不符合公約精神,將在法律上備受質疑。

另外,公會指出,基本法明確排除由全體選民組成提名委員會,提委會亦不應受法例強制提名某些人士,像橡皮圖章一樣行事,故此公民提名不符基本法。不過,公會認為若參選人取得相當數量的選民推薦,提委會可採用較低、但不等於自動獲提名的門坎,認為這可紓緩未能取得某界別利益支持、卻有廣泛支持的參選人被排拒的可能。

對有建議認為,基本法沒有明文禁止其他提名形式,所以提委會之外的其他提名形式應該合法,公會表示不同意,認為這是在不適當情況下使用普通法原則。

公會又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7年12月的決定中提到,提委會的組成可「參照」行政長官選委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但這不能理解為「跟隨」或「依樣畫葫蘆」,因為選委會與提委會的存在目的及功能都不一樣。公會認為,提委會應依據一套能確保全體選民最高參與度,確保個別選民能公平參與的規則組成,並建議廢除選舉提委會成員時的公司或團體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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