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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

河南農婦因上訪被精神病132天 狀告當地公安行政違法勝訴

因上訪“被精神病”132天的河南農婦吳春霞,狀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違法。近日,河南省高院對此案做出終審判決,認定公安機關將吳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沒有相應的精神病司法醫學鑒定,屬於違法(5月22日《京華時報》)。

河南南陽市卧龍區非正常上訪訓誡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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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有評論感慨道,雖然我國的法治狀況已有所改善,但是類似於“秋菊打官司”所描述的那種維權艱難的境況似乎並未遠去,對於農婦吳春霞來說,這一紙終審判決,既是對自己所遭遇不公的補償,也是對其人格尊嚴的恢復。

作者傅達林的文章說,回顧整個事件過程,行政執法處於一系列違法侵權的狀態:將多次上訪違法定性為“擾亂單位秩序”,並對當事人行政拘留10日,凸顯出執法“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蠻橫無理;因拒絕簽字承諾“不再上訪”,吳春霞又被辦理勞教手續,“一事不再罰”的法治原則與精神被公權力踐踏殆盡;最後她在派出所、小橋辦事處以及親屬的“合謀”下,被強行送進精神病醫院,在當今醫學界創造了一個驚嘆世界的新病因:“反覆告狀3年”。

如今案子雖然勝訴了,但如果不對行政違法執法進行徹底清算,不對相關責任人依法問責,很難說是為吳春霞討回了一個完整的“說法”。例如,究竟是誰授意將吳春霞送進精神病院?行政拘留造成的人身自由損害,怎能不進行國家賠償?這一系列疑問,存在許多不同性質的責任追究,要真正建設法治政府,那麼對這些責任就必須“一個都不能放過”。(網易評論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維揚卧龍的文章說,據吳春霞回憶,在精神病院期間,他們讓我吃各種藥,把我雙眼蒙上,從我頭頂直接刺入鋼針,還要通電,每周三次,我越喊越證明自已有精神病。期間還給喂各種藥,是藥三分毒,這藥能亂吃么?出來四年後才告贏醫院,並獲得賠償14.5336萬元。精神病鑒定是一項嚴肅的事,精神科醫生本來應該是防止“被精神病”的最好關卡,可他們在這起案件中都扮演了什麼角色?

在一定意義上說,他們就是在謀害病人的健康,也是在充當警方的打手!吳春霞在河南省精神病院所遭受的132天折磨,決不是14.5336萬元就能解決的,對於精神病院相關責任人也應該追究責任,至少應該吊銷他們醫生從業資格證。這樣的醫生哪有醫者父母心,簡直就是劊子手,他們是醫學界的恥辱!在這起案件中,我們有太多的想不通,但是有兩件事情必須說一下。

吳春霞雖然是一個農民,但是這種堅強精神和維權意識讓人佩服,自問自己恐怕是堅持不下來,為她贊一個。周口市中院和和河南省高院能夠維護司法精神,亦是不容易,這樣的判決還給社會有個希望。這也同時說明了我國法治征程任重道遠,民眾維權困難重重,我們享受的每一分權益都是前人苦苦抗爭來的。

作者王傳濤的文章則認為,吳春霞的勝利,可以用“鼓舞人心”一詞來形容,但這是否就意味着我國“被精神病”現象就此終結了呢?那些上訪者、維權者,是不是就再沒有可能被相關部門強行關押了呢?吳春霞的勝利,僅僅只是她一個人的勝利。就整個社會而言,杜絕“被精神病”這類侵權事件的再次發生,除了要用法律制度來進行鞏固,還要杜絕權大於法的現象,更要從根本上改變當下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內心裡,畸形而變態的“維穩觀”。

尤其是當我們身邊充斥着許許多多“權大於法”的現象時,誰也無法保證正常人“被精神病”現象就會就此打住。因此只能說,什麼時候這個社會把“維權”擺在“維穩”的前面時,強權才不會欺凌卑微易碎的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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