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主要內容
中國/社會

黃海波嫖娼案被指處罰太重 引發收容教育制度存廢爭議

影視明星黃海波因嫖娼被收容教育6個月的消息一經傳出,立即引髮網友熱議,一些網友認為處罰太重。但北京一位律師卻告訴媒體,北京警方對黃海波實施收容教育6個月是合法的,是有法律依據的,而這個依據,則是《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其中規定,“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為六個月至兩年。對此,有分析人士感慨說,我對此感到吃驚,原來收容教育制度依然“健在”,其生命力依舊“旺盛”。

DR 網絡
廣告

據大河網今天(6月3日)的報道,今年5月,一封包含108人聯名的建議信,被寄往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廢止有關收容教育的法律規定。聯名者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等學者、律師和婦女權利工作者等。建議信認為,收容教育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沒有檢察院和法院的介入,明顯與《憲法》精神相違背,因此,建議廢止有關收容教育的法律規定。

該建議信還指出,我國2006年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經對賣淫嫖娼的處罰作出了規定。賣淫嫖娼行為,由《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調整就可以了,收容教育制度在法律體繫上,已無繼續存在的必要。當初國務院共頒布了《收容遣送制度》《勞動教養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三個行政法規,現在,孫志剛以生命的代價廢除了《收容遣送制度》;而湖南上訪媽媽唐慧的控告,也讓勞教制度被廢除了,如今,黃海波案能否成為一個撬動收容教育制度終結的槓桿?人們拭目以待 。

  另據《華西都市報》6月1日報道,北京警方對黃海波行政拘留期滿轉為收容教育半年的處罰,本人認為是於法無據的!儘管有律師說北京警方對黃海波實施收容教育6個月是合法的,是有法律依據的。理由是根據《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的規定,賣淫嫖娼人員中除了年齡不滿14歲、懷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歲以內嬰兒的以及被拐騙、強迫賣淫者之外,其他人員均“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為六個月至兩年。

我只能說這位律師先生是死腦筋的,法律知識太落伍了!因為收容教育是指“收容審查”加限制人身自由的“勞動教養”。收容審查,在刑訴法修改時早已廢止;勞動教養,早在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勞動教養制度正式廢止。同時,所有此前與此新規定相背的人大決定、囯務院、公安部文件,一律廢止。

這是立法原則,也是法理學的基本常識!上訪收教,嫖娼收教規定,都要按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廢除。因此,北京警方對黃海波繼續執行收容半年的處罰決定,是濫用職權肆意妄為,是國家法治的嚴重倒退。換句話說,如今的人身自由被限制,要麼是違反治安法的行政拘留,最長不超過二十日;要麼就是觸犯刑法,公安機關人認為需要逮捕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長是37天;要麼就是法院明確判刑的坐牢期限。除此之外,不再存在任何名義的國家權力機構限制人身自由的名目。

網友維揚卧龍轉載的這篇報道又說,北京警方和有關律師認為黃海波收容教育半年,是有法律依據的,法律依據在哪兒呢?作為律師,更新法律知識是必須的;作為執法人,更不能機械照搬以前的執法,用老經驗代替法律知識的更新,更不能機械片面的執法,認為黃海波是名人影響大,就要重些處罰,甚至是違規處罰,來達到迎合民意或者說迎合上意!

綜上所述,作者司馬當引述的網友點評說,給個說法吧 @廖睿 :黃海波嫖娼,被拘留15天,還被處收容教育6個月;上海5名法官集體嫖娼,僅被處拘留10天。黃海波乃個體演員,法官是掌握公權力的司法官員;黃海波1個人嫖娼,法官是5人集體嫖娼。無論社會影響、危害程度等,黃之嫖娼與5法官嫖娼不可同日而語,但是,為何處罰迥異呢?因為黃海波是平民?給個說法吧。

分享 :
頁面未找到

您嘗試訪問的內容不存在或不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