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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自由

官方警告記者:新聞記者勿泄密

中國官方試圖對新聞記者採訪工作中接觸的敏感信息進行控制,禁止新聞從業人員“向其他境內外媒體、網站提供職務行為信息”。不過,由於中國對“國家機密”的界定頗為寬泛和模糊,外界擔心,這將是官方加強新聞管制的新的枷鎖。

中國廣電總局要求各省衛星頻道推出“道德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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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華社報道,6月30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印發了《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辦法》,該文件要求,新聞單位應加強對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的規範管理。

這份官方文件提出,新聞單位的記者、編輯、播音員、主持人等新聞采編人員及提供技術支持等輔助活動的其他新聞從業人員,在從事採訪、參加會議、聽取傳達、閱讀文件等職務活動中,獲取的各類信息、素材以及所採制的新聞作品,其中包含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未公開披露信息等,都屬於職務行為信息,應加強管理。

目前,由於嚴密的新聞管制,一些中國媒體記者獲取獨家信息之後,或因新聞禁令等無法發出,則可能選擇與未收到禁令的外地媒體合作,從公共利益來說,這一做法推進了公眾知情權,但從職業倫理來說,可能存在衝突。

官方要求,各新聞單位應依法與所屬的新聞從業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和職務行為信息保密協議,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新聞單位應健全保密制度,對新聞從業人員在職務行為中接觸的國家秘密信息,應明確知悉範圍和保密期限,健全國家秘密載體的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存和銷毀制度,禁止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體以任何形式傳遞國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一般來說,媒體對從業者獲取的職務相關的敏感信息加強管理,本身是媒體內部管理和職業道德範疇的事務,但官方的着眼點,似乎是切斷媒體之間交換信息線索的法律基礎。

官方這一規定就提出,新聞從業人員不得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向其他境內外媒體、網站提供職務行為信息;不得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通過博客、微博、微信公眾賬號或個人賬號等任何渠道,以及論壇、講座等任何場所,透露、發布職務行為信息;不得利用職務行為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除內部的保密協議外,這一規定搬出了“國家秘密”這一法律武器,則違反類似規定的媒體人,不僅可能有泄露采編機密這一職業道德問題,甚至可能面臨司法追訴,問題在於,所謂的采編內部信息,可能關乎公共利益,而與真正的國家機密距離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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